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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理离婚纠纷案 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右江日报 2017-09-01 09:05 大字

案情:

原、被告2009年认识后即开始交往谈恋爱,2010年7月13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日生育儿子黄某。2012年后双方到广东务工,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时有家暴情形发生。2014年7月,原告受到无故辱骂后携子返回德保,分居至今。2014年12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但未予准许。尽管如此,双方还是互不往来,原告认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再次请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可随被告生活,其愿意支付抚养费每月400元。

审理:

德保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认识后即开始交往谈恋爱,2010年7月13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日生育儿子黄某。2012年后双方到广东务工,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4年7月,原告受到无故辱骂返回德保娘家至今。现小孩黄某随被告在广东生活和接受义务教育。2014年12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但未予获准。虽事已至此,双方感情未有好转,还是互不往来。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德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原、被告恋爱后结婚,感情尚可,但由于缺乏沟通,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为解除婚姻关系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被获准,但双方过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夫妻感情,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没有好转,现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说明其离婚态度坚决,经调解原告不同意与被告和好,夫妻感情应视为确已破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现小孩黄某随被告在广东生活和接受义务教育,被告也有稳定收入来源,原告也表示继续随被告生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告作为母亲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应每月支付孩子必要的生活费至其成年止,其他如教育费、医疗费等凭票据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对于被告提出的由原告给与其名誉费和偿还借款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也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德保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儿子黄某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次月起支付孩子生活费每月400元,其他如教育费、医疗费等凭票据双方各负担一半。原告有探视儿子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典型意义:

本案是缺席审理,也是涉儿童案件。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无须当庭归纳争议焦点,也免去了质证、辩论的繁琐,欠款事实清楚,看似简单容易,但细究起来,还是有些问题值得深入分析和探讨的。被告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并不等于其全部承认原告所有诉求,因此,缺席审理的案件,须从审理程序和实体处理上更为严格地审查把关,如果判准离婚,要考虑到小孩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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