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最亮点 陕西省检方提起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报讯(记者 吕贵民)5月8日,记者从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获悉,4月11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徐某、祝某和王某乙等人销售假药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是陕西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
2016年12月20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蒿坪镇祝某经营的大药房销售“坐骨神经痛片”等14种假药,随即向紫阳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紫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查明祝某的假药来自安康市的王某甲,随即对王某甲展开调查,查明其部分假药来自西安市徐某经营的战军商贸有限公司。徐某被抓获后供述,其从外地购进假药后,加价分别销售给安康市的王某甲、铜川市的周某、西安市的张某等人。王某甲供述,其从战军商贸有限公司和其他地点购进假药后,加价分别销售给紫阳县的朱某、祝某、王某乙和李某等人。朱某、祝某、李某等人供述,其将从王某甲处进购的假药加价后面向市场进行销售。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查扣的涉案药品检验后认定其为假药。
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徐某、祝某、王某乙等人涉嫌销售假药罪移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认为,徐某、祝某、王某乙等人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将这一公益诉讼线索移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调查。
经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调查认定,徐某、祝某、王某乙等人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胁到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18年3月6日,紫阳县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认为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徐某、祝某、王某乙等人的刑事责任。至起诉前,违法行为人仍未采取任何措施收回已销售的假药并销毁,应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经上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于4月中旬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徐某、祝某、王某乙等人的行为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某、祝某、王某乙等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追回各自销售的假药并销毁,消除危险。
编后语
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基本的公共安全。检察机关立足实际,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监督职能,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加大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达到办理一案、惠及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切实维护民生民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新闻推荐
阳光讯(记者李孝华通讯员朱烁旭)近日,为确保“营商环境提升年”和“十二大行动”各项措施落地生效,紫阳成立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八个办公室和四个工作组。 “八办”...
紫阳新闻,故乡情,家乡事!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紫阳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