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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邻居拴狗遭拒 威胁对方被打伤自担一半责

华商报 2015-03-03 23:12 大字

邻里之间应当友好相处,遇矛盾应该保持冷静理性处理,不可冲动意气用事,不然会给双方都带来损失。

2015年3月3日,王某与李某在放牧途中相遇,王某要求李某将家中喂养的狗进行拴养遭到拒绝,为此两人发生口角,随后,王某要用手中的弯刀砍李某,李某赶紧躲至吴某某家中,王某持刀追至吴某某家,并用刀砸吴某某家大门,后李某出来即用吴某某家一盆水泼向王某,并抢夺王某手中弯刀,在此过程中,李某用木棒将王某头部打伤,随后王某被送往镇坪县医院治疗。经镇坪县公安局调查决定,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4日处罚,对王某罚款300元。出院后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

经镇坪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对可能伤人的狗进行拴养,加强管理,本身这一要求并无不妥,但原告王某提该建议在未得到被告应允时,说话方式欠妥,采用威胁性语言和行为,将被告李某激怒致使矛盾升级。在被告李某避让后仍不罢休,并追上与之纠缠,并导致最终发生肢体冲突,原告王某的该行为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被告李某在与原告王某就明知狗不拴养有伤人危险性,却自信自己饲养的狗不咬人,不屑原告王某拴狗之建议,并为此与原告王某发生口角,继而采用泼水、木棒击打的行为将原告致伤,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依法作出原告王某受伤所产生的医疗等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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