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四部门联合发文打击忤逆不孝行为
本报讯(通讯员 谢正斌)近日,旬阳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联合发布了《依法打击忤逆不孝违法行为的通告》,对“霸占老人钱款房屋、攫取老人养老金为己用、拒不赡养父母等等”不良风气进行打击。
通告中,将以下情形列入依法打击范围:子女居住在新房楼房中,任其老人居住在旧房危房中有关情形的;隐瞒家庭实际状况,与老人分户另过,对老人生活不管不顾,意图套取或已经套取国家惠民政策或扶贫政策等情形的;霸占老人“一折通”,将政府发放的补助金、养老金据为己有,或攫取老年人务农务工收入,致使老人日常生活十分困难等情形的;子女众多但在赡养父母老人的义务上互相推诿、纠纷不断,致使赡养责任落空,父母老人生活出现困难等情形的;鼓动煽动、教唆恐吓驱使老人到县镇村索要扶贫惠农政策,并利用不正当手段要挟当地政府、帮扶干部等情形的;子女对父母老人进行歧视、侮辱、打骂、伤害甚至虐待、遗弃等严重失德违法情形的。
通告列明了忤逆不孝行为涉嫌违犯的法律规定:《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权依法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继承法》第七条规定: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时,通告还通报了依法打击整治的方式和方法: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行为,由基层行政干部或司法干警上门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督促提醒及时改正,积极履行赡养义务;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由基层政法干警上门开展法治教育的同时,进行法治训诫并下达训诫通知书,限期改正到位;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各级调解组织和广大镇村帮扶干部、驻村工作队和司法干警联合上门开展“三力联调”,督促子女积极履行赡养义务;情节比较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经法治教育、警示训诫、现场调解仍不改正的,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拘留或并处罚金;情节较为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协助老人依法起诉子女,老人没有能力起诉的,由村委会代为起诉;情节十分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主动侦查、检察机关加强审查批捕、法院依法审判, 从重从快依法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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