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赡养义务不能因签订协议而免除
本报记者 马黎 见习记者 甘泉
在多子女家庭中,子女各自结婚后或分家时有时会对父母的赡养事宜以协议方式进行分配。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协议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老人的意愿。赡养协议签订后,如果父母对协议中规定的不负赡养义务的子女提出赡养要求,子女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近日,石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对弘扬养老敬老这一传统美德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今年74岁,育有三个儿子,长子张甲、次子张乙、三子张丙。2015年6月12日,张甲、张乙、张丙共同协商签订关于其父亲张某晚年赡养问题的协议,约定张某由张甲赡养(包括生养死葬),同时对张某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2018年8月30日,张某将三个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甲负责张某的生活起居及护理等义务;张乙和张丙分别一次性支付张某十年的赡养费3.6万元(以每月300元计算),2018年10月以后,张乙、张丙每月分别支付张某赡养费500元;张某去世时,张乙、张丙各支付安葬费1.5万元,不足部分由张甲承担。
庭审中,经询问,张甲表示尊重张某的意愿。张乙、张丙认为,张某名下大部分财产由张甲分得并使用,且此前协议商定张某由张甲赡养(包括生养死葬),对于张某生病时需要支出的医疗费用及其他高额开支他们仍会负担,但是张某要求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过高。
【法院判决】
石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请求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结合赡养协议内容及本案原告、被告收入实际及当地消费水平,酌定由张乙、张丙每月各给付张某赡养费150元,张某要求随张甲一起生活,法院予以准许。张某其他几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有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诚然,多子女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父母,如果父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不可拒绝,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
【记者点评】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不辞辛苦抚育儿女长大成人,儿女应无条件地照顾和赡养老人,照顾其晚年生活。不尽赡养义务,不仅违背道德,更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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