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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男子打零工眼睛受伤获赔3万余元

汉江晨刊 2017-02-14 00:00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刘志莲 唐架芳)“事情终于解决了,我们心里的石头也终于落地了,人也安宁了。”在石泉县人民调解中心,当事人黄某说出了心里话。一场历时7个月,让他心力交瘁的纠纷在调解员的多次工作下,终于达成一致协议。

事情还得从2016年5月25日说起,这天下午5点多,黄某在给胡某干活的过程中不慎眼睛被一个异物打伤,当时黄某没觉得有多厉害,自己走路到石泉县医院去检查治疗了一个星期,但是伤情未见好转,医生建议去上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治疗。6月2日,黄某去西安西京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视网膜脱离、左眼球贯通伤、左眼眶有异物,在西京医院住院8天,共花医疗费2.3万余元,胡某垫付1.75万元。现双方当事人因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产生纠纷。

最初,黄某向胡某索要人身损害赔偿金9万余元,而胡某只愿意给1万元,双方差异悬殊,以致于调解工作中断。调解工作人员又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讲解相应的法律知识,参照人体损伤程度残疾十级标准上下浮动的基础上,给当事人分别计算应该赔偿的数额,让彼此心里都有一杆秤,以达到调解的预期。近日,调解中心又约定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胡某一次性结清黄某的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住院期间生活补贴费、交通费等各项应赔偿费用3.5万元,这才有了文章开头出现的结局。

【律师点评】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提供劳务的黄某有权向雇主胡某请求赔偿。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到该案,对赔偿金额的确定,还要综合考虑受害人黄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如受害人本身有过错,则应相应减轻雇主胡某的赔偿责任。另外,对民间调解组织做出的调解协议,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这样一旦赔偿义务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受害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 史鹏 马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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