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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安康日报 2016-07-01 23:16 大字

平利县女娲林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已经本局调查终结,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平市监处字[2016]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平利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同时将申请复议副本送交本局。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平利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电话:0915-8421673 传真:0915-8421721

平利县市场和质量监管管理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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