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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依法兴旅和依法治旅水平 ——社会各界热议《陕西省旅游条例》

安康日报 2016-03-31 23:35 大字

[摘要]——社会各界热议《陕西省旅游条例》

为旅游转型升级提供法律保障

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

中共安康市委党校教授 江兴

旅游业已经成为全市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第三产业的龙头。特别是安康市旅游局大力推行的以“在地产品、在地民宿、在地美食、在地文创”为主要内容的“互联网+乡村旅游”行动计划,使安康城乡居民得以更加深度地参与安康旅游业发展,更加公平地分享安康旅游业发展的收益,发展旅游业已经成为安康“十三五” 时期打好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抓手。

为了规范旅游资源的开发,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旅游市场环境,引导规范陕西旅游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建设旅游强省,修订后的《陕西省旅游条例》于4月1日施行。这标志着陕西省旅游法规体系建设迈出重要步伐,为陕西旅游转型升级和旅游强省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在旅游消费日益“大众化、日常化” 的今天,《陕西省旅游条例》的颁布施行可以说是陕西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陕西省旅游条例》不仅是旅游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应当成为公民和旅游从业者的自觉行动。

旅游管理部门只有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陕西省旅游条例》,才能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推动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并发挥好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城市或区域旅游产业更好更快发展。普通公民只有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陕西省旅游条例》,才能清楚的知道自己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做一个守法、守纪、文明的旅游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总之,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陕西和安康旅游业发展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大为改善,陕西和安康的旅游业必将迎来一个新的黄金发展期。

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

安康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崔晓明

《陕西省旅游条例》立足陕西旅游发展实际情况,遵循《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对旅游市场出现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以及监管空白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业事业单位为推介、宣传产品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从事旅行社业务。

旅游已经成为中国城乡居民常态化的消费和生活方式,为迎合自驾车旅游者的需求,各类汽车俱乐部、车友会、4S店、协会组织等都争先恐后地组办自驾游等活动,实际开办了旅行社业务。由于没有相关部门的认证,经营主体的混乱与法律、法规的空白,使自驾游蒙上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旅游经营活动是特许经营行为,前提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下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或提供银行担保。俱乐部、车友会、网友会、协会、学会、会所组织等是社会团体或松散的民间自发组织,开展旅游活动多采取AA制,缺乏有效的监管,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和责任纠纷,游客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新修订的《条例》首次进行了明确规范,规定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传统旅行社仍然有着专业经验丰富、擅长提供人性化服务的优势,一方面要保持并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以服务取胜;另一方面要根据旅游市场的需求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开发更加多元化、适合自驾游和自助游的个性化产品,并给游客提供充分的信息和高质量的旅游服务。

实现责权利三统一

平利县文广旅游局副局长 陈 平

修订后的《陕西省旅游条例》对原条例改动较大,对乡村游的发展、旅游市场规范及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强化乡村游的规划和发展。新《条例》第六章专门对乡村游的开发、监管和安全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扶贫开发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整体布局,加大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提供良好的乡村旅游发展环境。这是一个突破,乡村游是现代旅游的短板,目前正处于全面发展阶段,有很大的拓展空间。《条例》出台适应了时代的要求,通过打造乡村旅游品牌,有力推动乡村游的有序发展。对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农民致富起着积极的作用。

增加旅游购物的刚性规定。对于目前鱼目混珠,旅游购物消费市场杂乱无序的现状,《条例》指出,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制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针对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当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对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针对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也作了规定。旅游消费者对于畸高的商品及服务价格可以投诉,并受到法律保护。

加强旅游经营者的诚信和监管。新《条例》增加了旅游经营者诚信体系建设。规定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者的诚信记录,公开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信息,公布严重违法的旅游经营者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和监督权

同时,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条例》详细设定了14条罚责,特别是除了经济处罚外,还针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设置了行政处罚条款。

各得其所 和谐共处

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妮君

将于4月1日施行的《陕西省旅游条例》也因此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新规施行,能起到规范、约束、保护的作用,让旅游者和导游各得其所,和谐共处。

新规强化了对旅游者的保护,明确了旅游者享有的权利义务。新规第二章明确旅游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拒绝交易权;索要凭证权;求救保护权;依法求偿权;人格尊严权;特殊优惠权8项权利。应当遵守秩序,文明旅游;尊重风俗,安全旅游;如实告知健康信息;不得损害他人权益;突发情况,予以配合;出境不滞留,不脱团;入境不滞留,不脱团7项义务。

明确了导游薪酬制度及禁止性行为。导游处于旅游接待的第一线,却也处于旅游产业链的最底端,一度被称为“三无人员”,即无基本工资、无三金福利、无最低保障。如此种种,把所有的压力和矛盾都转嫁到导游个人身上,导致恶性循环。新规第三十八条细化了导游薪酬制度,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当为导游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女性导游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等。同时要求“旅行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导游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导游的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

有保障,亦有约束。新规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其中可能涉及导游的有:未经游客同意转团并团;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回扣;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拒绝履行合同;从业人员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以及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智慧旅游呼唤智慧经营者

安康市顺风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旭

通读《陕西省旅游条例》,并对其中的条款以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了分类,使我对条例各项条款有了更深的理解。

明确规范,保障权益,树立行业自信。《条例》填补了旅游监管的多项空白,对旅游市场出现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以及监管空白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如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业事业单位为推介、宣传产品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从事旅行社业务。通过对非法从事旅游活动的规范,保障了旅行社的效用及功能优势,这也大大的增强了旅行社行业信心,保证了行业有序发展。

优化环境,有效规促,安康旅游大有可为。市、县(市、区)政府将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特别提出了支持利用农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对秦岭、巴山的旅游建设,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客运专线等交通设施; 建立完善旅游人才机制等等。这些配套政策合理的规划、有效的促进,将使“秦巴明珠·生态安康”旅游品牌更加光鲜靓丽,旅行社行业也会有更高一层次发展空间。

责权明确,多方协作,建立安康旅游形象。条例中不仅对旅行社经营人员有明确的规范,而且还对旅游者的义务有了详细的规范。《陕西省旅游条例》营造的是一种大格局的旅游生态环境,长远来看,对安康旅游业是一件幸事,它指明了走向,给出了规则,借着供给侧改革,提高旅游服务水平,追求旅游品质,未来安康旅游必定是新型智慧旅游时代,智慧旅游呼唤智慧经营者!

确保旅游市场健康持续运行

安康导游 潘霞

4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陕西省旅游条例》,这对于一个旅游工作者来说,不仅单纯是一部规范条例的诞生,更重要的是它将改变目前省内旅游行业混乱的发展状态和无序的竞争环境。

细化导游管理薪酬制度,进一步保障了导游的合法权益。导游这个职业,在社会劳动保障方面一直属于弱势群体,因为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基本工资,更别提“五险一金”。在新《条例》中就明确规定,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当为导游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女性导游实行特殊劳动保护。鼓励旅行社与导游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旅行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导游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导游的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约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确保导游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明确了旅游购物规定,确保旅游市场健康持续运行。多年来旅行社沿袭传统商业模式,组团地接靠批量、靠价格“打天下”,以批量压价,以购物加点的回报作为补充让利市场,尤其是近年来“零负团费”和“强迫购物”等事件接二连三的发生,使导游这个职业饱受病诟。因此针对购物方面,在《条例》第五章“经营与服务”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做市场重在看趋势,旅游走在规则内是大势所趋,未来依靠低价恶性竞争的路子看来走不通的,这条路一旦堵上,更多的旅行社就会把目光从价格竞争转移到服务竞争,旅游业从拼价格会向拼服务、拼特色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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