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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出台村(居)民房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安康日报 2016-09-06 00:00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李兵)为规范村(居)民房屋建设行为,加强村(居)民房屋建设监督管理,依法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近日,宁陕县出台《宁陕县村(居)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村(居)民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均适用本办法。《办法》规定,高速公路及引线两侧30米范围内,国道两侧20米范围内(不含县城、集镇规划区),县、乡道两侧10米范围内(不含县城、集镇规划区),村道两侧5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宅基地。对于确实需要在以上区域建房的,必须经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在县城、镇规划区内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宅基地每户面积县城不超过0.2 亩,集镇不超过0.3亩,并根据相关规定依法退让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建筑层高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且建筑总高不得超过15米。六层以下(含六层)建设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规划审批,七层以上(含七层)建设项目以县规划委员会审定的方案为依据进行审批。村庄规划内村民建房的,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基本原则,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禁止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和私自出让建设用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0.3亩,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下(含三层),确因建设旅游示范农家乐的,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文广旅游局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0.4亩,建筑层数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

同时,《办法》还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对在辖区内村民建房监管未按规定履职到位,导致辖区内违法建房问题突出,影响比较严重的将依纪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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