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工伤保险待遇提高了
按陕西省人社厅文件规定,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从2017年1月起执行新的标准,凡是2016年12月31日前(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均是本次待遇调整范围和对象。不包含2016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的人员。
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28元、215元、202元、190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津贴不足2930元的,增加到2930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7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2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职津贴不足2383元的,增加到2383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16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生活护理费。
安康市市县(区)经办中心,正在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将在7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安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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