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贾小伟、倪青山:
你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我局于2017年1——2月依法对你进行行政处罚并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及有关内容详见附件)。并要求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安康分行营业部缴清应缴清罚没款及加处罚款。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2017年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清单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7日
2017年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清单
汉滨区巴山东路7号
汉滨区滨江大道汉滨高中以东约50米
1 贾小伟
2 倪青山
经营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安汉)食药监食罚〔2016〕45号
(安汉)食药监食罚〔2016〕256号
2017.1.22.
2017.2.24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罚款179400元。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2.罚款50000元。
食品已没收,罚款未履行
食品已没收,罚款未履行
序
号
被处罚
当事人
经营地址 案由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处罚决定书
送达日期
处罚种类及内容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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