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指南
1、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就是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利尝和职业康复,并为因这二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供养亲属提供基本生活。
2、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伤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此外,安康市规定从2016年起,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中省驻安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在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负责,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3、工伤保险费用谁缴纳?如何缴纳?
答: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有很大差别,工伤保险费率在实现社会共济的同时,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使工伤保险缴费更为公平。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单位缴费浮动机制。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4、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承担哪些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应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有关费用。这样规定,既是对未参保的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又不会使工伤职工因单位责任而受到实际的利益损害,依法保证工伤职工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但是,一旦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则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5、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意外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伤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哪些情形视同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的,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7、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8、如何办理工伤认定?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9、工伤医疗待遇有哪些?
答:(1)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标准的全部费用;
(2)康复性治疗费用;
(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4)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
(5)工伤职工到统筹外地区就医所需交通费、住宿费。
10、工伤职工因工致残的待遇有哪些?
答:(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
11、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享受的有哪些待遇?
答: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陕西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五级24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五级24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12、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有哪些补助?
答:(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工亡职工月生前工资的40%,其他亲属为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3、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是如何确定的?
答: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费的,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生活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安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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