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刚性防问责“任性”
“去年以来,针对‘为政不为\’问题出台制度2项,受理问责事项22件,问责52人,给予党政纪处分22人,其中科级干部8人。”笔者日前从岚皋县纪委获悉,该县为加大对各镇、各部门在落实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推进重大改革和重点任务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查处力度,在《岚皋县“为政不为”问责办法(暂行)》基础上出台《岚皋县问责事项移送制度》,对症下药,以制度刚性防范“问责”任性。
该《制度》从三个方面对问责事项移送情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对县级以上重大督查事项,经县督查室督促检查,仍存在瞒报、未报、未落实的情况,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二是在推进县重大决策、部署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行为,经督查室和主管部门督办,仍不改正的;三是《“为政不为”问责办法》中规定的情形及其他违反规定需要实施问责的情形。
去年11月,该县纪委监察局接到关于该县有9个镇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集体公益林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责事项后,通过调查核实,按照《问责事项移送制度》相关规定,启动了效能问责程序,对9个镇及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集体约谈,对推进工作措施不力、效率低下的镇分管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共问责28人。这对全县干部产生了极大教育、震慑作用,让社会各界见证了效能问责“利剑”的威力。
“以往上级交办的任务,有的单位落实不力,最多发个纸质通报递交相关领导,问责就像‘聋子的耳朵\’,成摆设。现在新《制度》出台后,对不履行职能的部门和人员,可提请纪检监察机关问责,力度更大、效果更好。”县纪委监察局执法和效能监督室工作人员有感而发。
该《制度》还对问责事项审批程序作了细化。规定移送单位应在发现之日起5日内填写《问责事项移送审批表》,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盖章,并报请县主要领导签字后,送县纪委监察局;对县委、县政府会议确定的问责事项,填写《审批表》并经主持会议领导审签后,送纪委监察局调查处理。委局将根据《问责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问责事项进行立项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直接与问责对象年度考核、职务职级和提拔任用挂钩。
“出台这项《制度》,通过传导压力,起到‘问责一个,警示一片\’的作用,激发职能部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把精力放到干好本职工作上;也是要解决问责事项办理有规可依的问题,助推纪检监察机关严肃监督执纪问责。”该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祝敏凯说。 通讯员徐生斌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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