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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应急避难场所在哪儿要向公众说明白

济南日报 2017-05-13 14:46 大字
昨天是汶川地震9周年。自然灾害面前,如何规范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昨天下午,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储备库建设规划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储备库建设规划、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场、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城乡应急避难场所,明确场所维护管理单位,设置明显规范的场所标志,配备应急供水、供电、消防、卫生防疫等生活服务设施,并向社会公布场所名称、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和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备必要的通信、交通、防护、音像录制等救灾装备。

救灾应急人员和物资优先运输

根据草案征求意见稿,灾害可能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员会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组织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拨救灾资金和物资,保障受灾人员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求;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交通运输部门及铁路、民航等单位应当保障救灾应急人员和物资优先运输。

救助款物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无偿用于下列7项事项: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口粮、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受灾人员伤病救治;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采购、储存、装卸、运输及回收救灾物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实行专账管理、专款(物)专用。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本报记者 刘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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