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实施后消费维权案例分析和消费提示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修改内容涉及面广,消费维权呈现新特点。在此,对新《消法》实施以来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向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提示。
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4年4月22日,山东游客刘女士在松潘县川主寺九黄机场二楼商场购买蜜蜡吊坠、蜜蜡手链及绿松石项链6件,支付货款3100元。回到烟台后经当地检测机构检测发现所购商品全部为塑料制品,系假货。5月29日向州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承担因检测及投诉所支付的各项直接费用。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松潘县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之规定,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经营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按货款3倍计9300元赔偿消费者损失,同时承担商品质量检测费1320元和6次往返与检测机构的出租车费600元及投诉所支付的电话费100元,合计赔偿消费者损失11320元。同时,松潘县工商局对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14年4月28日,消费者姜女士入住马尔康某酒店,按酒店要求将个人基本信息留存前台,酒店服务员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泄露个人信息,致使消费者在房间休息时受到惊吓。消费者认为酒店的行为侵犯了个人隐私权,要求酒店重新更换房间,酒店不同意,且服务态度恶劣。无奈,姜女士拨打了12315电话寻求帮助。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工作人员对酒店服务员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及隐私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调解酒店服务员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消费者也欣然接受,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
(一)旅游消费提示:一是不轻信低价旅游团。《旅游法》严禁“零负团费”组团旅游。消费者在参团时切勿只考虑价格因素,还要从旅行社资质、消费者评价等多方面进行考虑。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明确团费所包含的项目、具体行程安排以及购物次数、自费项目等内容,不要轻信低价团费宣传。二是购物要理性。通常,旅游地所售商品的价格远远高出市场售价。在旅游购物时,面对导游的游说、商家的宣传和口头承诺,消费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购买贵重物品前,应对所购商品作详细的了解,避免冲动消费。购物后,要主动索取购物凭证,便于事后维权。三是权益受损依法维权。在旅游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如发现商家或导游存在强买强卖、欺诈消费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要及时收集权益受损的相关证据,依法主动维权。
(二)家电消费提示:消费者购买家用电器商品时应注意:一是选择知名度高、售后服务有保障的家电商品;二是主动索要和保存好购物发票和三包凭证;三是注意阅读产品说明书并正确使用;四是故障维修时要求经营者如实填写维修记录。
(三)网络消费提示:一是选择正规购物网站;二是不要贪图便宜;三是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四是收货时先查验核对无误后再签收;五是主动索取购物发票,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六是发现权益受损时及时依法维权。
(王雪娟 丁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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