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防防控工作的通告》,全州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等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以阻碍执行职务案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系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因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互联网、微信群、微博、QQ群、短信群等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处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以诈骗案进行处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涉嫌虚假广告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触犯刑法的,以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以寻衅滋事依法处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害的,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疫情防控期间依然对外开放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棋牌室(茶楼)、洗浴场所、电影院、歌舞娱乐场所、网吧、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予以治安处罚。
九、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以非法狩猎或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安局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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