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首部地方性法规诞生记
□本报记者 罗友莉 文/图
“省人大常委会于今年3月29日印发《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的通知》,批准由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经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于今年4月15日予以公布实施。”昨(13)日上午,在《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明确了《条例》将被公布实施的时间,这也标志着宜宾制定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从孕育到诞生,终于尘埃落定。
稳扎稳打 拉开地方实体立法序幕
“《条例》的出台,是宜宾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在宜宾市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条例》的实施,全面拉开了宜宾市地方实体立法序幕。”在《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前卫的一段话点明了《条例》出台的意义及重要性。
时光回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后不久,敏感性驱使宜宾市立即启动争取“较大的市”的准备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多次召开专题座谈,制定了工作方案,并开展了前期调研。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宜宾市全面启动地方立法权行使的准备工作,先后赴立法权申报启动较早的绵阳市以及立法工作开展较为成熟的阿坝州和江苏省徐州市,考察当地立法机构设置、地方立法权申报和地方立法工作经验,进一步明晰了地方立法权申报及地方立法工作思路。
2015年12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宜宾成为全省首批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搭上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首班车”,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以后,部分设区的市随即启动了地方实体法立法工作,以期及时出台一部有影响力的实体法规,打响地方立法的“第一枪”。
面对这样的形势和潜在的压力,为什么宜宾不立即开展实体立法的制定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宜宾制定的第一部法规应该是地方立法条例,但按照法律规定,其制定过程应经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最后提交人代会表决通过。因此,宜宾市的地方立法条例最早也要在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才能通过,实体法的制定相应地在其后。
2017年1月,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条例》并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省人大常委会于今年3月29日印发《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的通知》,批准由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条例》的出台,为宜宾市地方立法特别是地方实体立法设定了全面而具体的程序遵循……”邓前卫表示,通过《条例》定则明权、定规立矩,管好权、用好权,使宜宾市的地方立法工作自始至终沿着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的轨道运行。这有助于助推宜宾市地方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的提升,制定出接地气、有特色、有实效的地方性法规,为法制宜宾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骨架血肉 塑造地方立法之魂
为了制定好《条例》这一部“管法的法”,塑造地方立法之魂,框架到内容就是《条例》的骨架与血肉,对于实现宜宾市地方立法良好开局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根据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一般包括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报批和公布五个环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洪荣说,总体上,《条例》的框架与规定内容体现了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精神。
在地方立法条例中如何体现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吴洪荣解答了这一疑惑:条例通过对地方立法原则、基本要求和各环节的程序作出严格规范,从操作层面有力地保证了依法、科学、民主立法精神得到具体贯彻和全面体现。
记者了解到,《条例》共八章六十六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权限,第三章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六章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七章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八章附则。
《条例》其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设置了具体的程序规范;详细设置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反馈和撤销等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宜宾特点 抹亮地方立法底色
“在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中,我们既要遵循立法工作的一般规律和基本原则,更要体现自己的特点和结合自身的要求。”说起宜宾市地方立法的特色,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熊鸣说道。
从“程序法”的《条例》到正在拟制定出台的《宜宾市翠屏山保护管理条例》《宜宾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实体性地方性法规,“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抹亮了地方立法底色。
不抵触。所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特别是不得同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相抵触。
有特色。地方立法要切合宜宾实际,着力解决本市面临的不能通过全国、全省统一立法解决的问题,如对宜宾特殊自然环境保护、特色历史文化传承保护等开展相关立法,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可操作。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补充和细化,对所要规范的事项尽可能地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需要几条就规定几条,要确保所规定的每个条款能执行、易执行。
真管用。地方立法关键是要确保地方性法规出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制定过程中不在于立了多少法,不在于条文的大而全,不贪多、求全、求快,要让所立的地方性法规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生产环境产生实实在在的影响。
宜宾首批地方实体法规
初稿有望4月底形成
自宜宾成为全省首批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之后,为了有序推进地方立法,市人大常委会在面向全市各界广泛征集立法项目意见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审慎研究,制定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2017年立法计划。
按照规划计划,2017年至2021年,宜宾市拟制定出台10部地方性法规,按照每年起草两部、提前调研两部的进度予以推进。其中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拟制定出台《宜宾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宜宾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宜宾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宜宾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4部法规,环境保护方面拟制定出台《宜宾市翠屏山保护管理条例》《宜宾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宜宾市南广河流域保护条例》《宜宾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条例》4部法规,历史文化保护方面拟制定出台《宜宾市李庄古镇保护条例》《宜宾市五粮液生产区保护条例》2部法规。
今年,宜宾将同步推进《宜宾市翠屏山保护管理条例》《宜宾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制定工作,并提前对2018年拟制定的《宜宾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宜宾市五粮液生产区保护条例》两部实体法规开展立法前调研。
目前,今年拟出台的两部实体法规已于2月底召开了立法项目交办会,分别交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翠屏区政府起草。两部法规的初稿有望于4月底形成并提交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现在,《宜宾市翠屏山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在收集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下一步,将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草案》,按程序报审。”翠屏区副区长刘万荣告诉记者,作为宜宾市制定的首批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以问题为导向,以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切实解决翠屏山在规划、建设、执法、保护、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5年
3月15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2015年
12月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宜宾成为全省首批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搭上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首班车”,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2016年
1月11日
宜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将宜宾市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消息公布。
2016年
5月上旬
形成了《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7年
1月11日
在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
2017年
3月29日
《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省人大常委会印发《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的通知》,批准由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经研究,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于2017年4月15日予以公布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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