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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阿坝州国家税务局 阿坝州地方税务局

阿坝日报 2014-05-26 14:57 大字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将应纳税所得额减半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优惠面。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明确了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为使广大纳税人对相关政策有更加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现对新政策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减低税率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将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优惠范围,是新政策的一大亮点。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明确规定,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其中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四、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一)季度预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总局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二)年度汇算清缴: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如果企业符合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如果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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