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首例“拒执罪”案件在茂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
本报讯(王先超 何铉)日前,茂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也是阿坝州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及社会各界群众等30余人受邀旁听了案件庭审。
2015年11月,茂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陈某云诉被告颜某明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11月25日,茂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颜某明等人支付原告陈某云本息37.9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判决其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颜某明等3人怠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6年1月19日,茂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原告陈某云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间,颜某明拒不履行偿付义务并隐匿行踪。
2017年9月12日,颜某明领取政府拆迁补偿款17万余元,并于当日用该款在县城购得住房一套,剩余补偿款划给其弟颜某平。颜某明在未付房款及未办理购房手续前,于2017年8月26日就已与颜某平签订买房协议和拆迁安置房装让合同,欲将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转移。
2018年6月9日,颜某明被茂县人民法院正式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年9月19日,颜某明接到茂县公安局办案人员的电话通知后,在颜某平的陪同下,到刑警大队投案。
经审理,茂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明在向他人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时归还,经过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确定了还款义务并经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既不主动履行,又长期隐匿行踪,躲避法院查找,在领取拆迁补偿款后转移购买房屋,并签订协议将所购房屋转让给其弟,已达到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恶意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阿坝州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判处彰显了茂县人民法院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心,不仅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威慑效应,而且有效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生效判决的法律权威,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茂县人民法院将继续依法重拳打击“老赖”,与失信联合惩戒部门协同攻坚,不断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切实让“老赖”寸步难行,让诚信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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