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主业意识 突出主责职能 更好地履行纪检监察监督职责
·茂县纪委茂县监察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茂县纪委监察局按照中央纪委“三转”工作要求,从“五个强化”充分发挥纪委监督职责。
第一,强化干部纪律监督。以学习贯彻“八项规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从严要求、务求实效的原则,不断改进党员干部的学风、会风、文风,密切联系群众。一是及时学习传达,领会精神实质。中央和省、州规定意见颁发后,县纪委迅速将其印制成小册子发给副科级以上干部人手一册。认真组织全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会代训的形式,带头学习和领悟,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密切联系群众。二是联系工作实际,深入推进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加大治庸问责力度,全面推行乡镇和县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县纪委全会上述责述廉。对党政机关及党员干部“会员卡”、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和“小金库”等方面开展专项清理。查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案件3件4人。
第二,强化机关作风监督。茂县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坚持把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解放思想,强化措施,加大督查力度,以优良作风推动和保障茂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一是加大作风督查频率。根据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问责有关要求,明确了作风督查的内容和重点。同时,为确保作风督查取得实效,认真制定机关党员干部作风常态化督查计划,规定每月督查次数不少于2次,做到长期督查全覆盖、全渗透,不留死角。二是优化作风督查方式。采取明查暗访、日常督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配齐督查力量,对“庸懒散”、党员干部工作纪律、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进行全方位督查,重点在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宽领域、高效率、全方位的专项督查。三是建立作风督查台帐。建立作风督查统一管理台帐。重点是对村级“三公开”进行督查,对照督查发现的问题,梳理排查,建立健全以查促改、以查促建、以查促防的机制,充分发挥监督治本功能。四是放大作风督查效果。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梳理,对在作风督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在综合目标奖中扣分和取消年终评优资格等相应处罚,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在督查工作中表现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作为班子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八项规定”和“四风”等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件快查快处,并在全县范围及时实名通报曝光,形成震慑力。
第三,强化执法效能监督。通过“打基础、重监督、严考评、强服务”四项举措,切实加强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执法效能监督,营造高效廉洁的工作氛围。一是履职尽责,强化基础。督促各级纪检组织在对村务公开、民生项目、干部履职尽责等工作监督检查的工作中,建立完善监督检查登记台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责令限期整改,并适时采取“回头看”等方式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登记备案。二是转变方式,强化监督。针对少数党员干部职工遵守制度自觉性差、工作纪律涣散和“门难进、脸难看”的现象,通过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整改。三是绩效考评,强化责任。将各乡镇、各部门效能建设工作纳入全县年度目标考核之中,紧紧围绕履行职责、办事效率、工作作风、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责任考核。
第四,强化干部教育监督。采取“学习典型案例、警示基地感受、警示资料教育、廉政谈话提醒”的“四轮齐驱”,深入开展党员干部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筑牢了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一是学习典型案例。为了加强全县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和意识,加强了典型案例的学习教育,采取以文件、会议和廉政短信等形式在全县党员干部中开展警示教育。近两年,分期分批组织全县领导干部观看《滑向深渊》、《忏悔录》等廉洁自律警示教育片,对发生违纪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向全县党员干部进行实名通报,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二是警示基地感受。建设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警示宣传教育基地——“廉政展览室”并以此为载体,对新提任科级干部和重点部门党员干部500余人到基地参观受诫,确保全县干部职工党风廉政教育保持常态化。三是警示资料教育。向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村干部500余人发送廉政教育警示短信;制定并组织实施《廉政风险防控“三色卡”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年头岁末向全县科级以上干部发放《致领导干部一封廉政信》和开展“反腐倡廉”书画作品评选等活动。四是廉政谈话提醒。通过廉政谈话,切实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强化源头防腐效果。对科级领导干部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其进行约谈或诫勉谈话,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近两年,对新提任或轮岗交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200余人次,县纪委主要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领导人谈话42人次、诫勉谈话4人次。
第五,强化信访案件查办。广辟案源,深挖线索,规范办案程序,突出查办案件重点,有效化解群众信访突出问题;优先保证办案人员、办案设备和办案经费。采取联组协作等办法,有效地整合办案资源,全力开展信访问题初核和案件查办工作。换届以来,县纪委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306件次,初核133件,立案查处65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件7人。处分决定执行率达100%,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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