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民声(2014年第35期总第159期)
民声·诉求
马尔康县脚木足乡村民望某来信反映:
我是马尔康县脚木足乡的村民,1998年8月考入阿坝师专读书。入校时按当时的政策将农村户口随转到学校,2001年毕业后户口放在了州人事局人才交易中心。1995年后,由于国家对大中专毕业生不再“包分配”,我自己也未能考取任何公职岗位,一直在外打工糊口,生活十分艰难。2006年,我准备把户口转回原籍农村,但因双江口库区政策原因未能如愿,便把户口上在了乡政府集体户口上,并被户籍管理部门定为非农业人口。
最近,我得知马尔康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双江口水电站移民人口界定办法(试行)》(马尔府办法〔2014〕82号),其中,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移民搬迁安置前,符合下列条件的计入搬迁安置人口……第4项:户口在调查区内,户口临时转出需回原籍的复转军人、学生、劳改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村委会、乡政府、县移民局均签字盖章同意我将户口迁回原籍家庭户口上,但到马尔康县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时,分管领导告知我的迁移申请不符合公安系统的相关规定,我又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提出了书面请求,可仍答复我不符合非转农条件,不能将户口转回原籍农村,答复的依据同样是公安部门的一些规定,而对马尔康县政府的(马尔府办法〔2014〕82号)文件只字未提。我认为:
一是马尔康县公安局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的有关规定,允许2003年以后(含2003年)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这个规定只有2003年以后的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才能将户口转回原籍。这对于1995年,大中专毕业生不再享受“包分配”的政策,此后直至2003年,国家政策要求大中专生必须将户口迁至学校,对于农村学生而言,可以说是强制性的“农转非”。2003年后国家政策规定大中专生入学时户口迁移随自愿原则,大部分农村新生都没有“农转非”。以上导致的结果是,1995年前毕业的人能享受到包分配的政策,2003年后入学的人不必强制的“农转非”,这样对1995——2002年毕业的人极不公平,感觉是被政策剥夺了应得的利益。
二是马尔康县公安局属马尔康县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应该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执行本级政府的决定。县公安局依据的省公安厅的文件距今已有10多年时间,何况这些政策初衷是相关户籍制度改革的,且中央最近出台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更加灵活,而马尔康县出台马尔府办法〔2014〕82号文件是解决库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问题,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和库区稳定,更具有现实意义。无论从任何角度都应该以利民为标准。马尔府办法〔2014〕82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第4项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我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该条件,马尔康县公安局应该同意我的请求。
三是马尔康移民局是统筹掌握全县移民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行政行为也是合法的,既然该局同意了我的申请,为何县公安局又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决定。一级政府的两个职能部门针对一个问题不应该出现不同的政策把握和依据,各说不一,既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又会损害老百姓利益。
综上,我家在农村,出身在农村,也没有正式工作,在外飘荡10多年,户口又不能迁回原籍农村,生活无任何保障,我好像生活在真空中,成为有家不能回的流浪人,谁来帮助我?我该如何是好?
回音壁
马尔康县人民政府答复如下:
来信收悉后,我县立即安排县公安局进行核实处理。
经核实,来信群众望某,真实姓名王某,2001年7月1日毕业于阿坝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后将户口放在阿坝州人才服务中心,2006年9月20日将户口迁入马尔康县脚木足乡人民政府集体户口,户别为非农业人口。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文件)规定“允许2003年(包括2003年)以后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入学前系农村户口,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王某毕业于2001年7月1日,且自述在外飘荡十多年,因此不符合上述条件,不能将户口上为农村户口。
按照《四川省公安厅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公发〔2013〕60号文件)第三项“规范户口迁移”第3条“严禁将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之规定,因王某已经是城镇居民户口,因此不能将王某的户口转为农村户口。
按照马尔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江口水电站移民人口界定办法(试行)、双江口水电站移民分户口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马尔府办发〔2014〕82号文件),《双江口水电站移民人口界定办法(试行)》第四条“搬迁安置人口的界定”,第二项第4小项规定“户口在调查区内,户口临时转出需回原籍的复转军人、学生、劳改人员”可以界定为搬迁安置人口。此规定只是对搬迁安置人口的界定,说明这些人可界定为搬迁安置人口(其中也包括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并没有说要对符合上述条件人口更改为农业人口,且上述条款并没有具体时间限定,未明确从什么时间段临时转出人员。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王某的条件不符合非转农条件,不能将王某的户口转回原籍农村。
编辑点评:
依稀记得,十年以前,农村人是多么羡慕城市人,在民间的意识中,吃商品粮的,好像天生就要高人一等。一些农村人,只要条件容许,总要想方设法、不计代价地将自己或者子女变成“城里人”。十年以来,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不断完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城市人”反过来想当“农村人”了,“农村”和“城市”不再是优越与否的判断标准。中国是农业大国,唯有农业、农民、农村的大发展,才能彰显整个国家的大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今天的中国,与十年以前的中国相比,经济、社会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至于王某“非转农”的诉求,小编认为,还是依法依规办理,凡是不符合政策的,群众要理解、支持。
州广播局住户来信反映:
我们是居住在州广播局住宿楼的住户,自从报社伙食团开始开伙,我们的生活便饱受干扰。早晨,炸油条时抽油烟机“嗡嗡”的噪音把我们吵醒,特别是家有幼童和老人的无法休息,熏人的油烟对着我们的窗户排烟,无论春夏,都不敢开窗。中午、下午做饭时间又开始循环往复。看着“阿坝民声”为全州人民解决了很多困难和问题,希望也能为我们伸出援手,还我们一个洁净的空气和没有噪音污染的环境。
回音壁
阿坝日报社答复如下:
来信收悉后,我社党组高度重视,庚即与我社伙食团进行接洽,对信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核实确认:我社伙食团开伙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晨7?30—8?00(30分钟),中午11?00—11?50(50分钟),下午5?00—5?50(50分钟),节假日照常休息。抽油烟机一般在周一至周五下午5?00左右使用,其余时间未使用。
我社对伙食团提出了整改意见,要求其在开伙过程中注意尽量控制和减少油烟污染,噪声污染,为大家营造一个好环境。
我社伙食团抽油烟机离广播局住宿楼为15米,不存在信件中提出的“熏人的油烟对着我们的窗户排烟,无论春夏,都不敢开窗”这一说法,希望州广播局住宿楼住户们能如实反映,并给予我社伙食团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民声·建议
红原县一群众来信反映:
我是在红原县经商的一名普通群众,从小就跟随父母来到了红原,亲身经历了红原翻天覆地的变化。因为我们是在县城做生意的,所以对县城前前后后、大大小小的修建历历在目。好多地方修了又修,弄了又弄,反反复复,就是没有弄巴适过。这个修了那个又来挖,反正是年年都在修,年年都在挖,规划得一点都不合理。
如果州上只有一个城建局的话,县上是不是也应该把城乡公共服务管理局、县住建局、县整治办等单位合到一起呢,不然部门多了他们真的有不管事的哦,这样吃亏的最终还是我们老百姓。建议,红原县的城市修建规划能否规划得远一些,修建的时候可不可以统一一下,不要这个修了那个又来挖。不要搞重复建设,我们老百姓真的伤不起啊。
回音壁
红原县人民政府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对我县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事宜的关心。
1、关于“规划缺乏统一性,修了又挖,挖了又修”的问题
红原地处青藏高原东南缘,是阿坝州海拔最高的地区,平均海拔3600米,由于县级财力拮据,修建市政基础设施时规划考虑不周全,设计不全面,加之冬季冷冻时间长,维修力度不强等因素影响,导致了市政基础设施寿命比内地短,部分市政基础设施损毁严重。
为了提升城市形象,优化市民生活环境,我县抢抓阿坝红原机场通航的发展契机,全面提升改造县城内部分市政基础设施。由于向上争取项目的来源渠道不同,资金到位时间不统一,实施责任主体不同,出现了红原县市政建设修了又挖,挖了又修的拉链式局面,如:红原县供暖工程、天然气工程,市政道路改扩建等项目。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县将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尽量整合项目和资金,避免拉链式工程重复建设。同时,我县通过多方争取和努力,完成了《红原县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该规划期限为2012—2030。修编后的总体规划更具有前瞻性、科学性、操作性,更符合我县的发展需要,对我县的建设更具指导性。
2、关于“城乡公共服务管理局、县住建局、县整治办等部门分设”的问题
在2012年7月前红原县住建局承担着规划、建设、城市监察、环境卫生整治等职能,但随着城乡一体化及城市发展的加快,住建、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由于执法机构众多、执法职能条块分割、执法力量分散,存在管理盲区和管理撞车并存的现象。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执法,强化城市科学管理,形成统一规范的城市管理体系,我县于2012年7月6日,成立了红原县城乡公共服务管理局,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错位、越位、缺位问题,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将原县住建局承担的城市监察、环境卫生整治等职能划入县城乡公共服务管理局,现其主要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等职能,县整治办为县城乡公共服务管理局内设机构。县住建局主要承担城市规划管理、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
最后,再次感谢你对我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关心和支持,对于我们的答复,如果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致电县住建局(电话:2662016)、县城乡公共服务管理局(电话:2662528)询问。
民声·监督
茂县农机公司退休职工刘某某来信反映:
我叫刘某某,现年79岁,属茂县农机公司退休职工,家住凤仪镇羌兴大道152号(即县农机水电局住宿楼)。住房性质属于房改房(2006年向茂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交了现金作为我的房改房)。
“5·12”汶川特大地震时,由于房屋严重受损,根本无法入住,就寄住在别人家里。由于当时没有住房在上报灾后重建情况时我申报的是维修加固,获得国家补助8千元。当时,我们不知道这栋楼在上报灾后重建情况时有些又是申报的拆除重建,领取了国家补助2万多元。因此,在我准备加固时就出现了问题:我住在4楼,而我楼下几家是拆除重建,致使我的加固维修根本无法进行。我及时向有关领导及部门反映,但一直未得到解决。我在茂县工作了30年就这么唯一的一处住房,现已无家可归,四处流浪,多次向有关领导及部门反映都无结果,难道政府就是这样做的事情来关爱体恤我们百姓吗?
现我提几个问题恳请相关部门作出答复并给予解决:
1、同一栋房改房为何有些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而有些又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
2、请问政府部门是如何鉴定此栋楼房二、三楼为拆除重建而我四楼为加固重建?是否合理?
3、国家出台了各项灾后重建安置的优惠政策,我一退休干部等了6年为何就不能得到安置?也未能享受这政策?
回音壁
茂县人民政府答复如下:
来信收悉后,我县庚即责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农业局等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关于“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问题
2006年6月15日茂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调整茂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对全县符合房改的公有住房进行房改,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以后茂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暂时停止,全县各单位进入生产自救、灾后重建中。
退休职工刘某某在茂县购买的房改房位于原农机公司职工住宿楼一幢(现同心幼儿园旁),2006年对原农机公司职工住宿楼19套住房(原农机公司6户职工住房和原农机监理站13户职工住房)进行房改时,原农机公司正在进行企业改制所以其中六户提前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退休职工刘某某和丈夫李某某(原农机监理站职工,其夫已故)在原农机监理站参加房改,因“5·12”特大地震未办理房屋权属书。
2、关于“危房鉴定是否合理”的问题
“5·12”汶川特大地震以后,我县根据《茂县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细则》,由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对我县“5·12”特大地震受损房屋进行房屋震损鉴定,其中对原农机公司整栋住宿楼(邬某某等19户)房屋震损鉴定(MXDW—028)结果为严重破坏,建议对该房屋加固修复后使用或拆除重建。故来信群众反映的鉴定机构建议对农机公司住宿楼二、三层楼房拆除重建,四楼维修加固的情况不属实。
3、关于领取危房补贴不一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刘某某、邬某某等19户对各自的房改房享有单独的使用权、申报权,刘某某、陈某某等6户住户申请维修加固,其余13户住户申请拆除重建。根据当时灾后重建补贴政策,拆除重建的补贴高于维修加固的补贴,故刘某某、邬某某等19户领取的补贴资金不一致。
4、关于“未享受安置政策”的问题
根据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的鉴定报告,并按住户申请意见,刘某某享受了灾后加固维修政策,领取了维修加固补贴,属有住房户。根据相关规定,刘某某不符合享受安置政策条件。
来信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原因在于刘某某本人未按维修加固要求对其住房进行维修加固,导致其不能及时申请办理房产证。我县多次与刘某某沟通解释,若来信人需办理房产证,建议其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同时出具维修加固鉴定报告,并到县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
根据调查核实,原农机公司住宿楼部分住户申请拆除重建,部分住户申请维修加固。为不影响维修加固住户,该住宿楼至今尚未拆除,故刘某某反映农机公司住宿楼二、三楼部分住户申报拆除重建,影响四楼住户维修加固的情况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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