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警方成功对一名违法人员实施强制戒毒
本报讯(本报通讯员)1月16日,理县公安局按照《禁毒法》及《戒毒条例》相关规定,成功对一名尿检呈阴性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违法人员实施强制戒毒。
2018年7月,违法行为人王某因吸毒被成都高新区西园派出所行政拘留,并责令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期限三年。
然而王某却一直未到理县通化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报到。期间,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多次通知其家属,并以书面形式下发《吸毒人员超期未报到通知书》,但王某接到通知后仍然拒绝报到,甚至换掉自己的电话号码。
今年1月14日,理县公安局接到信息反馈王某从外地回到家中,辖区派出所立即依法传唤王某并开展尿检工作。虽然王某尿检结果呈阴性,但其行为已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戒毒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理县公安局依法作出王某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定期报到并接受尿检。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吸毒成瘾人员有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警方提醒:按要求执行社区戒毒是吸毒人员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也是吸毒人员戒断毒瘾的重要举措,被责令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和乡镇社区戒毒康复站工作人员的帮教工作,按时到户籍地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站点报到尿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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