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财政局理县公安局关于依法对扣留的机动车 进行处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理县财政局、理县公安局将联合对符合规定的机动车予以处理,现公告如下:
一、公告时限: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6月10日(共计3个月)。
二、法律依据: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不能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经公告,3个月内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本公告期满后,理县公安局将依法对无人认领的车辆进行集中报废和其它相应处理。
四、本公告所涉及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交通违法行为(如扣分、罚款等)与本次车辆处理无关。
五、本公告所涉及车辆的债务、债权纠纷与本次车辆处理无关。
六、本公告所涉及车辆的拍卖、报废车辆所得收入全部上缴理县国库。
七、本公告所涉及车辆的认领及其他相关事宜,请在公告期内与理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王警官联系(联系电话:0837—6824122)。
附件:《理县公安局扣留机动车清单》(见表)
理县财政局理县公安局二0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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