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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首例诽谤案在理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杨某犯故意诽谤罪判处管制一年

阿坝日报 2016-03-18 13:56 大字

■吴阳春

3月11日上午10时,阿坝州首例诽谤案在理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锤重重落下,审判长当庭宣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3〕2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并当庭给民警朱某某赔理道歉。

11日这天,理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坐无虚席,参加旁听的群众和公安民警早早就来到这里。

10时,正式开庭。在法官法锤的敲击声中,两名女法警带着被告杨某走进审判庭。

这是一起刑事自诉案,自述人:朱某某,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藏族,理县公安局民警。

被告人:杨某,女,1996年8月19日出生,藏族,住理县朴头乡朴头村。(与死者姜某是表兄妹关系)

案由:诽谤

诉讼请求:一是被告人杨某故意诽谤,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被告人杨某公开赔理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所造成的恶劣影响。

事情的由来是这样的,1月5日14时许,朱某某按照城关派出所领导的安排,带领民警达某、郭某,辅警郭某到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维持“12.23”交通事故调解现场秩序。刚到交警大队办公大厅不久,就看到“12.23”交通事故驾驶人姜某(死者)的舅子张某在见到事故当事人驾驶员杨某某时,冲上前对其实施殴打,民警朱某某上前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在制止中张某及其亲戚以殴打、拉扯、围攻、谩骂、吐口水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起哄吼叫说:“警察打人了。”

1月5日16时16分,被告杨某编造了一条虚假信息“理县公安局城关派副所长朱某某包庇肇事者,殴打死者家属”,又找了些抓扯的照片发在网上。一时间网上—片骂声,什么“天下乌鸦一般黑,天理何在?”等攻击性语言在网上散布,同时故意编撰散布虚构事实对朱某某实施诽谤。此虚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点击浏览量瞬间超过16000多次,后来点击浏览量已达到80365次。从相关部门提供的网站检查记录上了解到,新浪微博网民使用昵称jiangxjdjdksjvs在1月5日16时41分53秒,发布题为“城关派出所朱某某副所长包庇肇事者打死者家属”的图文信息。截止1月5日18时44分该贴阅读量达16175次,评论51条。

1月5日,理县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在网络舆情监控中搜索到此舆情,并发现用户名为krndiwnevdhakdn发布在新浪微博的正文开头部分阅读量已达80000余次。被告杨某当庭承认,这是她用的第二个网名在网上散布虚假信息。法庭上被告杨某对她编撰散布虚假信息和用两个网名发布的事实供认不讳。

当审判长问到:“被告杨某,你亲眼看到警察在打人吗?”杨回答说:“我没有看到,我听有人在吼。”

案件发生后,理县公安局采取紧急措施,将此事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并组成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理县人民检察院调取了事件的相关视频和对参与调解事故当事人客车驾驶员杨某某及其妻子刘某、理县汽车站站长吴某,民警郭某,辅警郭某依法进行了询问,调取了事件当事人朱某某的情况说明。他们在调查材料中这样写到:执法过程中,理县公安局民警在制止张某及家属的违法行为时,无殴打死者家属的情况。理县人民检察院调查结论是:2016年1月5日,理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朱某某在执法过程中无渎职行为。

法律还了民警的清白,也给了一个普通公民的公道,同时也对虚构事实,编造谎言的人进行了有力打击。事实胜于雄辩,任何歪曲事实编造谎言蒙蔽群众的只是一时。同时,通过这个事件也告诫我们,当你的利益和名誉受到了不法侵害时,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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