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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民声 (2017年第34期总第297期)

阿坝日报 2017-09-28 09:07 大字

民声·监督

汶川县尔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缺位、不作为

汶川县群众张某来信反映:

我叫张某,是汶川县岷闲居花园的业主,该小区为多层建筑(电梯公寓),共5个单元楼,每单元11层。入住小区以来,汶川县尔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缺位、不作为,物业办公室长期无人值守,小区业主经常被困电梯无人施救,安全隐患严重。

在遭遇被困后,业主多次联系物业公司法人代表李明及其他工作人员,均无人接听电话。事后,物业公司装模作样地找些非专业人员简单查看后便草率了事。小区1单元、2单元电梯检修时间为2017年3月,但过去半年多时间至今无人理睬;4单元电梯停运1年多,业主多次请求行业部门协调解决,依然无果。物业的这种做法已激起了广大业主的不满,但是物业公司仍然我行我素,不解决问题,让电梯带病作业,已出现多次关人、急坠现象。

电梯、消防设施,这些事关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应有专业人员维护。然而,汶川县尔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谓的工作人员,都是滥竽充数,糊弄一下便了事。为此,特向“阿坝民声”栏目反映此事,希望引起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严厉整治汶川县尔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缺位、不作为问题。

回音壁

汶川县人民政府答复如下:

来信收悉后,我县立即责成有关单位对信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岷闲居小区于2007年11月修建完工,该小区为中国农业银行汶川县分行的集资建房(现大部分已由原户主转卖),该小区共有住房128套,已入住96户,建成后未收取过房屋维修基金。2016年12月19日,汶川县尔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岷闲居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合同,并于今年1月1日起接管开展物业服务。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反映“汶川县尔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缺位、不作为”问题。

经查实,汶川县尔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确实存在管理缺位和不作为的问题。

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县住建局已对尔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发整改通知并明确要求:一是于今年9月30日前完成物业备案;二是规范物业管理,做好24小时值守工作;三是加强急救技能培训,小区内如有危急情况,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应于3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四是加强小区共有设施设备、绿化以及环境卫生的日常管护。

(二)关于反映“岷闲居小区消防设施存在问题”。

岷闲居小区已投入使用10年,属高层商住楼(1—3层为商业用房,4—11层为住宅),共5个单元,每个单元楼设置有一部电梯(客梯兼消防电梯)。县公安消防大队分别于2016年8月、2017年3月对岷闲居小区消防设施进行检查,针对其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并给予5000元的罚款,但该小区仍存在一些消防安全隐患:一是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办公室(兼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无专业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二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均处于损坏状态;三是小区部分电线乱拉乱接,电线老化破损;四是部分安全出口存在锁闭、疏散通道堵塞现象。

县公安消防大队针对岷闲居小区存在的问题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消防设施存在故障或损坏的及时进行修复,落实消防控制室专人值班,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于9月19日全面完成整改工作。

(三)关于反映“岷闲居小区电梯的有关问题”。

今年5月,县工商质技食药监局在开展日常巡查中发现,岷闲居小区1、2、3、5单元的4台电梯正在使用,检验合格有效期为2017年3月,超期未检,县工商质技食药监局立即对物业管理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6月12日,县工商质技食药监局在对该小区进行复查时,该小区仍未取得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立案调查。6月18日,该小区向阿坝州特检所申请进行检验,目前该小区所使用的电梯已进行定期检验,等阿坝州特检所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小区4单元电梯因电梯设备老化、系统出现故障停用,物业管理公司已向县工商质技食药监局递交了停用报告。由于无资金来源且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均不愿意出维修费用,故一直停用。

9月1日,县工商质技食药监局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抽查电梯被困时应急救援值班电话:18990413634,该电话畅通且救援人员在10分钟内赶赴现场进行处理。电梯维保和操作人员均持证上岗,有维保合同和记录。

三、办理意见

(一)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威州镇人民政府和南桥社区指导改选岷闲居小区业主委员会,由新任业主委员会决定是否续签汶川县尔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物业保修期内,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建议由新任业主委员会收缴小区内所有住户的房屋维修基金,以便用于小区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改造。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由县住建局负责督促岷闲居小区业主委员会及汶川县尔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时备案,并加大宣传,督促、引导小区业主自觉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二是由县工商质技食药监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电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由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加强对全县物业管理公司的督促指导及辖区内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督促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进行有效维护和管理。

民声·诉求

原民贸公司临时工

合法权益谁来维护?

九寨沟县群众杨某某来信反映:

我叫杨某某,于1988年至1998年期间在九寨沟县民贸公司工作,身份为国有企业临时工。

一、关于“临时工暂时下岗,等候通知上岗”的问题

原九寨沟县民贸公司有临时工6人,其中我和毛某琴2人从1987年至1998年期间先后在民贸公司当临时工。1998年因企业内部改制实行柜台承包制,当时公司领导要求我交接完工作后,等待通知上岗,但是至今我没有接到任何上岗通知,也没有得到任何书面答复说要解聘我们,更没有对我们进行改制后的安置。

在1998年同样是交接完工作后,另外2名工作年限没有我们长的临时工却再次得以上岗,这是为什么?难道就因为2位临时工中,有人是原领导驾驶员的爱人,有人是司法局某位同志的爱人吗?这不公平。

二、关于“临时工不得承包柜台,不得购买股权”的问题

在1998年企业改制时期,原单位领导明确告诉我们,临时工没有资格承包门面柜台以及购买股权,我们想问问领导,这2名临时工为什么能够承包门面柜台,又能购买公司股权呢?

三、关于“临时工安置,不同人不同政策”的问题

我们都是原单位的临时工,为什么在改制安置时,没有我和毛某琴、刘某、毛某权的名字?难道就因为我们没有关系?原单位2名临时工能在改制时享有股权1份,工龄补偿金4259.87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0000元,住房公积金59831元,一次性住房补贴每人8000元,而我们却什么政策也不能享有,同样是国有企业的临时工,差别为何如此之大?如今,这1份股权价值20余万元,并且可分得80平米的住房一套,而我们却什么都没拿到,这又是什么道理?

四、信访诉求无回复,求助无门难释怀

1998年九寨沟县民贸公司改制,未将我们纳入其中,我们也多次找过相关部门,但均未得到回复。今年我们再次找到信访局,得到的答复是,在2003年企业改制时我们没有在原民贸公司上班,我们想问下:我们一直在等待领导的通知,领导让我们交接完工作后通知我们上班了吗?既然临时工不得上岗,那当时的另外2名临时工是如何上岗的?我们10多年的工龄谁为我们买单?我们的合法权益谁为我们维护?

真切地恳求各位领导关注我们这个群体,让我们有一个幸福安详的晚年。

回音壁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答复如下:

来信收悉后,我县庚即责成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对信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原九寨沟县民贸公司有临时职工6人,杨某某、毛某琴、刘某、毛某权4人于1984年至1998年期间先后在县民贸公司工作;另外2名临时工雷某某、廖某分别于1983年、1993年到该公司工作,且均于2003年底解除劳务关系。原九寨沟县民贸公司先后共经历3次改革,即1998年启动公司零售门市柜组租赁经营改革;2001年启动职工股份制改革;2003年按照州、县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和“三个百分之百”(企业百分之百改制、百分之百触动产权、职工身份百分之百转变)改革要求,该公司与全部职工解除劳务关系。

一、关于“临时工暂时下岗,等候通知上岗”的问题

1998年,根据《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意见》(南委发〔1998〕14号)要求,九寨沟县民贸公司制定并组织实施《南坪县民族贸易总公司关于转换经营机制实行柜组租赁的改革方案》,除保留专营商品销售、食盐批发和零售、老库存商品处理业务外,不再经营其它商品。同时,该公司全面启动零售门市柜组租赁经营改革工作,将所属门市部所有营业员管理销售商品盘点移交公司统一进行处理(杨某某、毛某琴2人移交工作,并离开公司)。由于零售门市柜组数量有限,在优先满足正式职工租赁需求后,无剩余柜组,杨某某、毛某琴2名临时工无法租赁柜组并再次进入该公司工作;另外2名临时工雷某某(仓库纺织品退库商品保管员)、廖某(食盐专卖门市部售货员)因岗位需要,且不涉及柜组租赁经营改革,因此继续留在公司工作。综上所述,来信反映情况不属实。

二、关于“临时工不得承包柜台,不得购买股权”的问题

该公司1998年全面落实零售门市柜组租赁经营改革期间,由于柜组数量有限,原则优先满足正式职工租赁需求,如正式职工自愿放弃后仍有剩余柜组可对外租赁。但在满足正式职工租赁需求后无剩余柜组,杨某某、毛某琴、雷某某和廖某4名临时工均未能租赁柜组,因此来信反映临时工不能承包柜台情况属实。按照《中共九寨沟县委、九寨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寨沟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和〈九寨沟县股份合作公司试行办法〉的通知》(九寨沟委发〔1999〕35号)要求,该公司在2001年启动职工股份制改革期间,由于当时杨某某、毛某琴等4人已离职,不具备购买公司股权资格;雷某某、廖某2人在岗,依规自愿购入公司股权(职工入股情况和股东花名册在职工股东会上公示无异议后,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综上所述,来信反映临时工不得购买股权情况不属实。

三、关于“临时工安置,不同人不同政策”的问题

该公司在2001年落实职工股份制改革期间,由于雷某某、廖某2人购入公司股权并成为股东,因此在2017年进行县民贸公司原76名职工股权利人货币化安置时,获得222246.86元股权转让收入及一次性货币安置款28万元(一套80平米安置住房折价款)。2003年,按照《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意见 》(阿委发〔2002〕2号)、《中共九寨沟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九寨沟委发〔2003〕48号)和《九寨沟县非国有身份员工的安置办法》相关要求,该公司与雷某某、廖某解除劳务关系,并按非国有身份安置标准分别支付雷某某9500元、廖某9000元经济补偿。而刘某、毛某权2名临时工分别于1994年、1996年离职,杨某某、毛某琴2名临时工于1998年离职,均未能享有入股分配股权转让收入、80平米安置住房折价款及非国有身份安置经济补偿款。综上所述,来信反映临时工安置,不同人不同政策情况属实,但反映金额不准确。

四、关于“信访诉求无回复,求助无门难释怀”的问题

2005年,杨某某、毛某琴等4人向当时分管领导县政府副县长邓义递交材料并反映相关情况,邓义当场答应按照统一政策依法依规进行安置。但按照该公司3次改革相关规定和要求,杨某某、毛某琴等4名临时工不符合条件,依然无法租赁柜组、购买公司股权及享有非国有身份安置经济补偿款。2014年,杨某某、毛某琴等4名临时工再次向县政府反映相关情况,县政府高度重视,庚即责成相关部门再次核处。今年,该4名临时工又就同一事件先后2次向县政府反映情况,县政府均及时给予答复。由于1998年期间劳动政策法规不健全,该公司并未及时与杨某某、毛某琴等4名临时工解除劳务关系,办理解聘手续,也未对4人进行安置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今年7月10日,县政府就4人安置并补偿一事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4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视为主动放弃权利,县政府及时给予答复。综上所述,来信反映情况不属实。

县人民政府已督促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及时与当事人杨某某等取得联系,就反映问题再次进行解释。

《阿坝民声》栏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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