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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民声 (2017年第30期总第293期)

阿坝日报 2017-08-31 08:57 大字

民声·咨询

结婚了为什么不能分户?

黑水县麻窝乡西尔村村民来信反映:

我是黑水县麻窝乡西尔村一名村民。我女儿结婚了,想单独立户,但派出所说必须要有单独的住房且有房产证明才能分户,乡政府说必须有单独的户口才能修房子,这两者相互矛盾,相互为前提。我们只有一套独立的房子,说好房子分上下层住,请问,这样的分户条件,我家怎样才能分户?

回音壁

黑水县人民政府答复如下:

按照《全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即: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析产等变化要求分户,且已经进行房屋分割,并取得独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可以凭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分户申请人需取得独立的房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且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如:独立房产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经户籍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分户。

经核实,您的长女于2014年在松潘县参加工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6〕60号)的相关规定(即:各地要对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的户口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发现上述人员户口登记仍在其原籍地农村且户口类别为农业户口的,要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户籍迁移,将其户口从原籍地农村迁移到工作地或居住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其户口本应迁往工作单位驻地,但一直未办理迁移手续(目前仍为黑水县麻窝乡西尔村农业户口)。

经工作人员与您女儿联系,说明了相关情况,并建议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驻地。

民声·诉求

请求合理赔偿其土地

金川县勒乌镇安顺村村民余某某来信反映:

我叫余某某,是金川县勒乌镇安顺村二组的村民。作为农民,我们世代依靠土地为生,在政府批准的城南改造项目中,征收了我们的土地用于商业建房,但是至今,我们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任何补偿。况且,在征地过程中,未经我本人授权,村委会私下找人代签交授了我所有的0.3亩土地。

作为失地农民,我不会像某些钉子户一样,狮子大开口,我只是想得到应有的补偿,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都得不到回复。无奈之下,只有通过“阿坝民声”将我们老百姓的声音反映出去,希望能够得到帮助。

回音壁

金川县人民政府答复如下:

来信收悉后,我县高度重视,庚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来信人基本情况

余某某,女,藏族,金川县勒乌镇安顺村二组村民。

二、来信人主要诉求

经调查,来信人余某某反映:一是县国土局、勒乌镇(2015年金川镇、勒乌乡合并成立勒乌镇)在征地过程中未经其本人授权,由村委会私下找人代签交授了其所有的0.3亩土地。二是征地协议签订至今已有3年时间,但来信人全家未领到分文补偿。

三、调查处理情况

(一)调查基本情况

为加快城市建设,着力提升县城品质,我县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城南花园建设项目,并于2012年4月启动城南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工作,2012年6月起,进行征地拆迁实物量登记和公示。来信人余某某系勒乌镇安顺村二组村民马某某前儿媳,余某某所反映的0.3亩土地登记在马某某名下(马某某儿子与余某某协议离婚时将0.3亩土地划给余某某),在签订安置协议时,马某某与余某某电话沟通,余某某表示愿意将其0.3亩土地交由马某某协商处理,共享征地拆迁相关优惠政策。

(二)群众安置情况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土地空间压缩,我县城南区土地价值随之上涨,且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人均仅有承包地0.125亩)为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实现群众利益最大化,经安顺村村民大会商议,安置商铺选择按村民被征土地面积大小为序,即被征土地面积大的优先选择。马某某为让自己安置铺面处于较好位置,通过与来信人余某某电话沟通并征得同意后,决定共同签订了征地安置合同。根据《城南征地拆迁安置协议》,马某某一家(含余某某)可享受安置铺面9个。但根据《城南征地拆迁安置方案》规定,每户所得安置商铺不得超过5个,故马某某在自己名下登记享受安置铺面5个,剩余4个安置商铺登记在其四子马某某名下(含来信人余某某安置商铺1个)。

(三)问题主要症结

为最大限度落实惠民政策,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签订征地拆迁安置合同的村民以签订征地拆迁安置合同为单位给予3.6万元的政策性补助,即每份安置合同内的村民共享3.6万元政策性补助。因来信人余某某所属土地已授权马某某共同签订协议,故来信人余某某只能享受与马某某共同签订合同中的政策补助相应份额。因马某某与余某某在政策性补助分配过程中出现矛盾,导致余某某来信上访。

综上,按照相关程序,我县已责成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局、勒乌镇明确告知来信人余某某,其反映诉求属涉法涉诉事项,按《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应向司法机关据实提出诉求,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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