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打!
2020年以来,山东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检察监督保护机制,办理了一批优秀案件。
案例5: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 年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个人网站“标准文献网”,将其搜集到的各类国家标准上传到网站上供人下载。2014年开始,王某某通过在“标准文献网”设置“确认付款购买”链接、添加QQ 、微信、电话号码等方式销售标准类文件,2018年对网站进行改版,同时开通微信扫码在线支付功能。2014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某通过“标准文献网”网站、个人微信、商户微信、 QQ 、淘宝等平台非法销售国内标准10558 条、国外标准704条,侵犯了涉及国内外20 余家标准类出版社和标准组织的出版著作权。
案件侦查过程中,淄博高青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人员依法确定侵权范围和侵权数额。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建议说理,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后,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 12月18 日,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检察机关延伸检察职能,推进社会综合治理。通过找准办案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发两份检察建议书,实现监督完整“闭环”,切实把司法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做好后续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建议高青县综合城市执法局规范网络平台交易行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规范服务,推动电商行业建立有序竞争发展模式;建议高青县检验检测中心加强检验检测行业管理,增强从业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厚植检验检测行业“法治高地”,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把好“法治标准”。
案例6:郑某、D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2018 年以来,被告人郑某利用其加盟经营某英语培训机构的便利条件,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权利人许可即委托D 公司,为其盗印某英语系列教材共计72012册,非法经营数额78.18 余万元。盗版教材销往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内蒙古等地,合计64824 册,非法经营数额403.68余万元。案发时,查获盗版某英语系列丛书4种,包括书籍6720册、光盘720张、学习卡片778盒。
济宁任城区检察院准确认定罪名及犯罪主体,被告人郑某主动联系刘某为其非法印制侵权教辅材料,其犯罪行为不仅包括销售行为,也包括非法复制行为,检察机关将其罪名变更为侵犯著作权罪。刘某控制经营的D 公司为郑某非法印制侵权教辅材料,所获收益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应系单位犯罪。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被告单位。2020年 12月11日,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D 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被告单位均服判未上诉。
案例7: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被告人王某某于1998年 7月至2014年3 月在E 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 保密合同》。2008年 7月9 日,王某某借用他人身份成立F 公司。从E 公司离职后,王某某又于2014年 8月1日成立G 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上述两公司。2008年 8月至2018年 10 月间,王某某违反与E 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和要求,使用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在F 公司和G 公司生产、经营与E 公司同类的闪蒸干燥机。经鉴定,E公司拥有的高粘性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F 公司、 G 公司的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与E 公司的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相同。经审计,被告人王某某侵犯 E 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给 E 公司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4555367.24元。
济南市高新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将亲历性办案和全面引导侦查相结合,详细了解干燥专业技术和涉案各种型号设备的构成及工作原理,落实从研发、设计到制造、使用各环节的技术密点。针对鉴定意见中选取的四个密点,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提取过程和检验结果,并借助外脑补强专业知识,为精准指控犯罪夯实证据基础。最终,王某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先后多次到被害单位走访调查,针对企业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向企业介绍济南检察护航 APP 的使用方式,随时随地为企业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和风险防范建议,线上线下同步助力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为科技企业定制法律服务套餐,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打造优良法治营商环境。鲁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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