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买查封房产 无法过户 携款10万余元代被告清偿债务,原告请求解除查封
在法官的见证下,涉讼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本报讯(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李发志)5月12日上午,在提交了解除查封申请书和撤诉申请书之后,原告梁某拿到了136000元的货款,这起历时近3年的纠纷因此得以顺利化解。
该案的被告李某某和温某是夫妻关系,在桂平市某镇经营一间买卖钢材的商铺。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李某某和温某向在兴业县北市镇经营钢材批发的梁某购买钢材11次,货款共计306322元。因没有当场付清每一笔货款,李某某和温某陆陆续续拖欠梁某的部分货款。经多次追讨无果,梁某将李某某和温某诉至兴业县法院。
梁某起诉后,申请了财产保全,兴业县法院依法查封了李某某名下位于桂平市某镇街上的房产。李某某、温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经缺席审理后,原告梁某联系主办法官反映被告李某某、温某被查封的房产已经卖给了案外人蒙某、谢某、龚某。而蒙某等人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发现房产被法院查封,之后主动联系梁某,并表示愿意代被告履行债务,希望法院解除房产查封,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同时,买主蒙某等人希望能够在法官的协调主持下对李某某和温某的债务进行清偿。
今年5月12日上午,梁某和买主蒙某、谢某、龚某来到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协商约定:李某某和温某夫妻所欠梁某货款及利息185000元,梁某自愿放弃49000元,最终收取136000元,由买主蒙某、谢某、龚某自愿代被告履行清偿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此时,李某某一人来到调解现场。在法官的见证下,钱款现场清点完毕,梁某立即提交了解除查封申请书和撤诉申请书,涉讼债务至此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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