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他人信用卡,用POS机套现 非法“卡”中谋利 男子获刑一年
本报讯(记者 曾昶 通讯员 黎江霞)近日,玉州区一男子因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利用POS机为他人套现并从中获利,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以做拼多多买卖转账、绑定刷卡机收款为由,叫邓某某、陈某某、钟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后办理了19张信用卡交其使用。陈某将其中14张信用卡出售给文某某(已判刑),从中获利8400元;另5张信用卡则绑定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帮他人刷信用卡套现,并从中收取手续费,获利约8000元。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4张,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1月22日,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非法经营罪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检察官提醒:银行卡原则上只能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身份证、银行卡、实名制电话卡等承载个人信息要件的证件需妥善保管,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出售此类证件的,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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