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就司法利剑 守护绿水青山 玉林市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玉林日报 2021-06-04 06:43 大字

案例一

非法排放固体废物,赔偿519.36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16年7月20日,博白县环保局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群众投诉一沥青加工厂排放有毒废气,导致树木枯死的案件。经查,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柯某某、冯某伟、冯某富、李某某等人在博白县水鸣镇新和村草风颈山岭,利用废旧柴油、机油等危险废物,用火烤的方式提炼沥青,以每罐300元的价格出售谋取利益,并将遗留废物不经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遗弃现场附近,2016年7月,经博白县环保局勘查,遗留的黑色废物体积为1107立方米(折合1551.89吨)。后经专业的勘测、环保公司研究后,决定就近处置遗留废物。柯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处置费用、勘探费、检测费等经济损失合计519.36万元。2018年冯某伟、冯某富、李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柯某某等4人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特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柯某某等人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柯某某等人环境污染的行为,应根据其在环境污染损害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柯某某等人污染环境行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法院同时判决柯某某等人通过博白电视台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冯某某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得当,于2020年3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非法排放固体废物不但严重威胁人体健康,也会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本案中,柯某某等人将未经处理的废物非法排放,致使排放地周边土壤遭到严重污染,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虽然柯某某等人均已受到刑罚制裁,但也不能免除或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通过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综合应用,提高环境污染者的违法成本,并对潜在的环境污染者进行有效震慑,达到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目的。

案例二

洗涤厂违法排放污水被罚11万元

2020年5月18日,某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对某洗涤厂(以下简称洗涤厂)进行督促检查,发现洗涤厂生产废水采取强制混凝土沉淀+SBR好氧处理工艺措施后排至沉淀池后排放。检查时,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后的废水通过5米长的管道排放至洗涤废水处理池东南方向的水沟,外排口有乳白色的废水外排。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8日16时51分对外排口废水进行现场即时采样检测,经县环境监测站测定,洗涤厂外排口废水数据为:化学需氧量228mg/L,超过了排放标准。环保局立案查处并听证后,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处罚,责令洗涤厂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1万元。洗涤厂不服,认为环保局采取污水样本的方法和过程违规,得到的取样检测报告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证明洗涤厂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向该县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洗涤厂的诉讼请求。洗涤厂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县环保局主动行使职权抽检某洗涤厂污水排放情况,监督督促企业依法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做好污水处理,减少环境污染。洗涤厂的废水排放超过了法定标准,环保局对其的处罚并无不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也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能够有效防止企业乱排废水,彰显了国家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

案例三

非法采砂 被判刑还要公开道歉

2012年l1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牟某燕等人在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在玉州区城北街道高山村清湾江旧江边和玉州区名山街道朱砂村清湾江旧江边的农田非法采砂出售,合计采砂出售7696.5车(后驱动农用车),销赃数额264.6万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牟某燕等人在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玉州区城北街道高山村和周埠村交界处农田非法采砂。被告人欧某普明知牟某某等人的砂为非法开采所得,仍以每立方米110元至12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欧某普非法收购共计1627.25立方米,支付砂款19.5万元给牟某燕。经鉴定,牟某燕等人在玉州区城北街道高山村和周埠村交界处的农田非法采砂4172立方米,价值56.3万元。

2018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牟某某在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玉州区城北街道高山村高山清湾江旧江旁农田处非法采砂8909.5立方米,价值共计120.3万元。

2015年4月1日,被告人牟某某等十几人,携带枪、刀、棍等凶器到玉州区城北街道潘岭村王某家外,开枪将王某家二楼的玻璃窗和一楼的卷闸门打烂。在撤离时,牟某燕等人还打烂了李某安装于路边电线杆上的摄像头。

检察机关以牟某燕、牟某某等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牟某燕、牟某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

被告人牟某某等人的行为,不仅构成非法采矿罪,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环境违法侵权行为,对其毁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应当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

最终,被告人牟某燕犯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牟某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到四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牟某燕、牟某某等人支付土地复垦费、鉴定费,并在玉林市市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是加大重点行业领域治乱力度,全面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化解私挖滥采各类风险,维护安全稳定社会大局的重要举措。

非法采矿给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玉林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维护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对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用司法力量守护了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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