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法院:为当事人排“办证”之忧 解“落户”之难

山东法制报 2021-05-13 09:48 大字

“你们将国家赋予的权力与义务认真贯彻到为人民办实事上,‘群众事无小事’这句话在你们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5月10日,泰安市泰山区法院收到一封感谢信,来信人王某某在信中就其两岁多的女儿终于顺利落户一事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了衷心感谢。

王某某2018年11月婚生一女,女儿出生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一直分居生活,后经法院判决离婚。由于孩子父亲的不配合,王某某多次向某医院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以办理女儿落户事宜,均被医院以未提供婚生女父亲身份证原件且婚生女父亲未到场为由不予办理。孩子户口迟迟落不上,此事困扰王某某两年多,成为其难解的“心病”。无奈之下,王某某以某医院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该案后,行政审判法官认真研究了案情,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了解,认为原告王某某作为新生儿母亲,持本人身份证、生效民事判决等材料,向被告某医院申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足以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医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条件已经实质具备,应当作出符合立法本意的变更处理,遂依法判令被告某医院限期出具相应《出生医学证明》。在此期间,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多次对医院一方做工作,释法明理,加快办案进度,并在申领现场协助王某某办理信息填报、《出生医学证明》领取等事项,帮助其女儿得以落户,充分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优良作风。

朱中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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