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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居住权这边了解一下

四川法制报 2021-08-31 00:51 大字

毛熙祚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老李和小李是两父子,最近却因房子闹到法庭。小李想让父亲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老李想要撤销把房子给小李的赠与。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接到这样一起家庭纠纷,法官将如何化解矛盾呢?

据介绍,涉案房屋此前系老李和前妻谢某的共同财产,二人在离婚时同意将该房屋赠与小李,同时,老李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后来,小李拿着离婚调解书,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此举遭到老李的拒绝,他担心房屋过户后,小李会卖房或是把自己撵出去。小李也很委屈,他说老李退休后喜欢打牌,有可能输掉房屋,同时担心老李再婚,将房屋过户给他人。父子俩无法说服对方,一度发生口角,甚至爆发肢体冲突。

小李一纸诉状将老李和谢某告到法院,要求他们履行调解书的约定,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老李也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撤销赠与,并要求小李支付医疗费1万元。

清楚原由后,法官巧用民法典有关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对双方进行细致耐心的释法明理。一边告诉老李,登记居住权的房屋可以转让,但不影响居住权,因此小李出售房屋后,老李仍可居住;另外,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不得随意撤销。另一边告诉小李,居住权登记后不能转让、继承,因此老李无法转让居住权,也无法出租、转租。法官告诉双方,民法典施行以后,居住权登记手续可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后的居住权受法律保护。

在打消双方顾虑以后,法官提出一个方案:房屋过户到小李名下,同时小李配合老李办理居住权登记,老李有生之年可以在该房屋居住,待老李百年之后小李方可处置该房屋,在此之前若遇房屋拆迁,则拆迁款归小李所有,由小李为老李提供居所。

老李和小李充分考虑后,均同意了这一方案,签署了调解协议。随后,双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办理了居住权登记。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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