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那些事儿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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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然人失踪了,其财产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规定了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及可以担任财产代管人的范围。
律师读典: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不同,自然人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所以不产生婚姻关系解除和继承开始的后果,而主要产生财产代管的法律后果。法律设立宣告失踪制度,主要目的就是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以及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的不确定状态,既是对失踪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失踪人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为失踪人的财产设定代管人的一般规则,即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民法典》采用他人主观愿意担任代管人的标准,一方面认定标准较为明确具体,便于操作;另一方面很大程度上也能够拓宽代管人的范围。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是否能够被最终认定为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也要综合判断,并不能仅仅依据该人有代管意愿,就指定其为代管人。
因本条只是明确了可以担任财产代管人的范围,并未就代管范围内的主体之间在担任财产代管人先后顺序上作出明确规定,也未对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人数作出限制性规定。实务中,在代管人优先顺序产生争议时,可以考虑根据与失踪人关系密切程度确定一个一般性的失踪人财产代管人先后顺序。实务中,也可根据失踪人财产的多少、管理难度大小等合理确定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具体人数。在失踪人财产代管人有数人的情形下,关于失踪人财产管理方法也可以通过内部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没有内部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形综合判断。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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