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指导性案例应用 促进裁判尺度统一

山东法制报 2021-06-11 00:59 大字

近年来,虽然指导性案例应用数量、质量有所提升,却依然存在应用数量整体少、应用方式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发挥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的作用,也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知。 莒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近三年指导性案例应用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基本情况】

该次调研共发放并有效回收调研问卷 49份,组织开展座谈 8次,受测49名法官涵盖院领导、 专职委员、 民商事、 刑事、 行政及所辖10 处人民法庭,每名法官年审理案件在 200至300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指导性个案了解不全面、不深入。80% 的法官表示平时在电脑、书刊、手机上看到指导性案例时会扫一眼,但指导性案例一般就公布其本身,配套解释不多,不了解全部与自己审判执行业务相关的指导性案例。 65.72%的法官把《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中的案例以及最高院业务部门选取的一些案例等同于指导性案例,对指导性案例发布的程序严格性了解不足。

2.对指导性案例的事实拘束力认识不足。当被问及如遇相似案例,是否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时,10% 的法官表示应当参照,其余法官表示可以参照、可以不参照,视有无审委会讨论、上级法院审判思路、当事人情绪反应等诸多情况而定。在回答日常工作中是否有必须遵守指导性案例的压力时,2% 的被调查者回答有“较大压力”,10% 的被调查者回答“有,但不大”,其余选择“没有”。

3.指导性案例应用不规范。在调查中,49名受测法官只有9名法官,即18.31% 的法官表示曾经参照过一两次指导性案例,仅1人在裁判文书中明确体现指导性案例存在,其他法官只是在裁判理由、裁判结果中呈现出与指导性案例相一致的判断。

【原因分析】

1.审判执行一线法官指导性案例应用能力欠缺。大多数法官表示不愿用、不敢用指导性案例的最主要原因是不会用。司法案件千差万别,每个指导性案例的字数有限,并不能全部表达出指导性案例背后的法律适用精神所在,基于此,法官对自己驾驭指导性案例的能力没有足够信心,如果在裁判文书中标明指导性案例的存在,难以就案件争议点和关键事实进行妥当类比推理,故难以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实施细则》的要求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从而达不到规范应用。

2.法官接受的指导性案例培训较少。培训机制本身覆盖面窄、 基层法官培训机会少。 近几年,莒县法院法官每年接受培训约67人次,每位法官平均接受培训约为1.37次,平均培训天数2.32天。业务培训类型主要为新颁布、修订法律及司法解释培训、民事、 刑事、行政、执行、人民法庭工作培训,并无专门的指导性案例培训。 54% 的法官表示接受培训过程中没有提到指导性案例,46% 的法官表示在培训中授课老师偶尔提到指导性案例。

3.法官对指导性案例自主学习不够。所有法官均表示愿意参加指导性案例的日常培训,有的法官认为自己学习太零碎,希望每年能有一本涵盖当年指导性案例的业务书籍供日常学习。与学习意愿高成对比的是,法官为数不多的自主学习时间用在了研究法律和司法解释,且多数是零碎的网络、书刊,难见指导性案例深度讲解,自主学习深度不够。

【对策建议】

1.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教学资源拓宽培训范围。 针对实地培训资源少、 基层法官数量多的现实情况,可引导法官多学习法官培训网中的网络教学课程,突破教学资源限制,实现线上资源利用最大化、接受指导性案例培训的法官数量最大化。加大教育培训资源向基层法院倾斜力度,基层法官办案任务相对更重、人员更多,而获得的参加更高级别业务培训机会相对较少,不利于司法能力水平提升,高、中级法院在举办培训或分配相关名额时应充分考虑基层法院需求,扩大业务培训覆盖面。

2.推动指导性案例融入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要充分重视、参考应用指导性案例以及指导性案例背后蕴含的裁判精神与价值取向,实现指导性案例与审判集体决策参考机制的融合,增强法官学习指导性案例意识,提升法官指导性案例应用能力。

3.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法官应用指导性案例、参加指导性案例培训、撰写报送指导性案例的情况应当计入工作量,对在裁判文书中准确应用指导性、编写的案例被采用为指导性案例,推动指导性案例应用、促进裁判尺度统一发挥重要作用的,可以综合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加分项及等级晋升时的必要参考因素。卢丙伟赵纪刚张新芬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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