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布去年十大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其中超半数案件线索来自群众举报

南宁晚报 2021-05-27 06:25 大字

本报讯(记者黎兆齐)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开发布2020年十大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机动车检验机构造假、土壤污染、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刑事处罚案件,集中反映各市生态环境、公检法部门零容忍、出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用真功夫办案的经验做法。这十大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超半数案件线索来自群众举报。

十大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问题,环境违法行为包括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废气超标排放、土壤污染、伪造监测数据等。这些案件覆盖了当前多发、常见的环境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类型,有的案情疑难复杂、争议较大、容易发生执法偏差,有的涉及较大幅度自由裁量权运用,还有的属于新业态、新领域的环境违法案件。

■典型案例

机动车检验报告造假检测公司被罚21万元

2020年7月,接群众举报,玉林市环境执法人员赴玉林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车牌号桂KSW×××的白色小轿车顶替车牌号为桂K77×××墨绿色小轿车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执法人员调取监控发现,该公司2020年6月至7月共13次利用特定车辆顶替应检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执法人员查阅同期检验报告发现,检验报告上的车牌号与监控中的上线车辆不一致,均存在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问题。执法人员分别对证人梁某、陈某等6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

经查,该公司利用特定车辆顶替应检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50元。

从外省转移固体废物11人因污染环境被判刑

根据群众举报,2019年11月9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在辖区内查获非法转入的大量固体废物,立即协调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调查,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涉案固体废物进行检测和鉴定,并做好现场涉案固体废物的清点过磅和应急防护工作。

经查,2019年3月,黎某剑找到黄某荣,提出做非法炼油厂赚钱,由黄某荣负责出资,黎某剑负责技术指导和联系炼油所需的原料。黄某才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将其承包经营的养殖场提供给黎某剑、黄某荣开办非法炼油厂。由黄某荣出钱,黎某剑联系购进了炼油的两个反应釜,黄某才负责前期建炼油厂和建好厂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2019年4月起,黎某剑联系罗某京,让罗某京叫人从广东省把油漆废渣等危险废物拉到炼油厂。之后,罗某京通过杨某林找王某奎、张某书等人从广东运输固体废物至该炼油厂堆放。2019年9月,炼油厂正式炼油,共烧了7次炉,得油20余吨,卖出去20.5吨,得款28500元。案发后,执法人员从该炼油厂查获堆放的固体废物47.376吨,经鉴定,其中36.1445吨属于危险废物。

2019年8月起,黎某剑叫黄某才在灵山县太平镇某村和某砖厂附近各找了一个油漆废渣等固体废物处置点。之后,罗某京通过杨某林、谢某贵,杨某林通过冯某高、张某书、梁某国等人,谢某贵通过马某龙分别从广东省鹤山市某皮革厂等地将油漆废渣等固体废物拉到黄某才找好的位于灵山县太平镇的处置点。2019年11月,执法人员从太平镇的处置点查获固体废物2325件369.312吨,经鉴定,其中有270.925吨属于危险废物。

2020年7月,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调查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12月31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黎某剑等11人进行公开宣判,11名被告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黎某剑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罗某京等其他人也均被判刑及并处罚金。

2020年11月,钦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涉案固体废物2545件约678.96吨(含受污染土壤)进行了应急转移处置,消除了环境污染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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