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张志恒执行死刑

陇东报 2021-01-20 00:44 大字

本报讯(见习记者唐晓庆)1月19日上午,记者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犯张志恒执行了死刑。

据了解,张志恒于1989年出生,是庆阳市镇原县人,由于与妻子景某某婚后关系不和,2018年8月29日,二人相约从外地返回镇原县住所地办理离婚手续。张志恒认为景某某同意离婚是受其家人挑拨,对其娘家人心生怨恨,在西峰取回之前网购的刀具,在景某某娘家附近玉米地藏匿。

当日19时20分许,张志恒看见景某某祖父景某甲骑电动车离开后,便持刀进入景家,在景某某祖母李某某胸前乱砍、乱捅,致其倒地身亡。张志恒自认为景某某娘家北侧房屋是用自己及家人支付的彩礼钱修建,便产生烧毁该房屋泄愤的恶念,遂在院内找到一根木棍,扯下北侧房屋门帘制作成火把。此时景某甲推着电动车进入院内,发现了张志恒及其身旁地面上带血的尖刀,即边跑边喊,张志恒见状持刀追砍,在景某甲身体上连捅十几刀,致其死亡。

随后张志恒将景某某娘家大门反锁,取出厨房内的食用油淋洒在其自制的火把及北侧五间房屋内的被褥上,引燃烧毁房屋及屋内物品,张志恒纵火后欲自杀未遂。

2019年7月15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志恒故意杀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张志恒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325569.5元。

宣判后,张志恒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判处罪犯张志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张志恒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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