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逾期未还房贷,银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开庭前 被告结清欠款“补救”

南宁晚报 2021-06-19 04:46 大字

本报讯(记者韦薇 通讯员刘重阳)市民贷款买房,之后因逾期未还房贷被银行起诉到法院。开庭前,市民主动结清了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费用,那么,银行是否还可以解除合同?近日,青秀区法院仙葫法庭审结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9年,梁某因购房需要,向某银行申请了房屋按揭贷款,贷款金额19.7万元,贷款期限15年。在贷款发放后,梁某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了10年的还款义务。2019年2月,梁某逾期没有还房贷,被银行起诉至法院。银行要求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并主张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而在法院开庭前,梁某主动结清了逾期部分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取得银行贷款后未按期足额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考虑到截至开庭,梁某已清偿拖欠部分的借款本息,并支付了罚息、复利,以积极还款的方式对违约行为进行了“补救”。而且作为房屋按揭贷款,贷款期限较长,梁某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大部分,轻微违约并不足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合同仍存在继续履行基础。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银行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本案纠纷确因梁某的违约行为引起,故应由梁某负担诉讼费用。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47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综合考虑违约方的违约程度、过错大小、违约行为产生的后果等因素,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

新闻推荐

东博会再添合作伙伴

本报南宁讯(记者/杨秋)6月11日,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与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在南宁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在服务中...

南宁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南宁市这个家。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