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婆花千元投保后去世 保险公司称骗保拒赔无效
一太婆花1000元购买了一份保险,保险包含附加疾病身故的保险条款。保险期内,她因患风湿性心脏病去世,保险公司却拒赔,称死者投保前就可能患有疾病,其行为属于骗保。究竟是保险公司“耍赖”,还是太婆有意骗保呢?
农妇买保险后病逝 家属理赔被拒
2019年11月2日, 营山县某镇妇女雷某某在某财险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以下称“保险公司”) 投保了一份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包括雷某某和她老伴杨开某、女儿杨某清,保险期间从2019年11月13日0时起算一年,保险费为1000元。同时,双方约定该保险产品的险种包含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被保险人疾病身故, 每人保额为2万元。 保单附有一条温馨提示:责任免除、保险责任、退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产品条款,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签订合同后,雷某某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1000元。
雷某某出生于1950年11月3日。去年6月11日,雷某某因患风湿性心脏病, 经医治无效去世。事后,雷某某的老伴和女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对方却称雷某某隐瞒病史投保,属于骗保行为,拒绝赔偿。
起诉索赔保险金 被告辩称有原因
去年10月22日,死者雷某某的老伴杨开某和3个女儿将保险公司告上营山县人民法院, 请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立即向其支付保险金2万元。
对于原告的指控,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我公司在雷某某投保时已经向其明确告知了保险免责条款。雷某某的家属若无法提供雷某某的完整病历资料, 那么雷某某在投保时就可能存在故意隐瞒自身疾病的事实, 就是骗保行为。因此,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死者骗保无依据 原告诉求获支持
被保险人雷某某因疾病死亡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雷某某提供了保险产品条款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也无证据证明其在雷某某投保时向她明确说明了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内容。因此,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辩称向雷某某明确告知了保险免责条款,雷某某存在骗保的事实不成立。被告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向雷某某的合法继承人给付保险理赔金。
日前,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4原告支付保险理赔金共计2万元。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未提示或明确说明 保险免责条款无效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保险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自己在与被保险人雷某某签订保险合同时,尽到了提醒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后在保险理赔时必须提供完整病历的保险免责条款被法院认为无效,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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