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子玩耍伤人咋办监护人共同担责赔偿
几 个 小 女 孩 玩“老鹰捉小鸡” 的游戏,扮演小鸡的女孩在两名小朋友的追逐下,不慎将一位70岁的太婆撞倒,致其9级伤残。 太婆过路遭遇飞来横祸,到底该谁承担责任呢?
去年7月15日,南部县城居民龚大的长辈过生日,邀请了不少亲朋好友参加。宴会开始前,跟随大人来聚餐的几个10岁左右的小女孩在饭馆外玩“老鹰捉小鸡”的游戏。其中,龚大10岁的女儿龚甲在游戏中扮演小鸡,龚大一位叔伯兄弟龚二有两个女儿,分别是11岁的龚乙和9岁的龚丙, 姐妹俩和其他几个女孩站成一排,嬉笑着去捕捉与她们面对面站着的“小鸡”龚甲,龚甲则胡乱奔跑躲闪。当晚7时许,在龚乙、龚丙等人追逐龚甲的过程中,刚转过身的龚甲一头撞上路过饭馆外面人行道上的老人谢某,将70岁的谢某撞倒在地。
谢某受伤后, 在南部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了19天,用去医疗费共计32201.31元, 其中龚甲父母垫付了13500元。后经司法鉴定,谢某被评定为9级伤残。
索赔未果扯皮 对簿公堂维权
谢某痊愈后,向3个小女孩的父母索赔未果, 于今年初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判决龚甲、龚乙、龚丙及其监护人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万余元。
龚大夫妇在法庭上辩解说,龚甲是因为有龚乙、 龚丙及其他小朋友的追逐才会向前跑并不慎撞倒谢某, 龚甲的责任明显低于龚乙和龚丙。 龚二与妻子辩解说,谢某遭受侵害的直接侵权人是龚甲,依法应由龚甲及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两对被告夫妇还辩称, 原告谢某存在过错,作为七旬高龄的谢某,在人行道路上行走时, 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未及时观察道路前方的情况及时采取紧急避让措施,对侵权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孩童淘气惹风波 两家赔偿9万多
南部县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调取监控视频发现, 事发前谢某行走在饭馆外人行道上, 突然从饭馆内冲出3个小孩即龚甲、龚乙、龚丙,其中龚甲与谢某相撞,将谢某撞倒在地。法院认为,谢某正常行走在街上, 不可能预见临街饭馆内会突然冲出人来而提前规避风险。因此,被告诉称谢某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失,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虽然谢某是被龚甲直接撞倒, 但与龚甲一同从饭馆内冲出的还有龚乙、龚丙,几位小朋友玩游戏相互追逐,共同参与了具有危险的活动。根据事故发生原因、损害后果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龚甲承担70%的责任,龚乙、龚丙承担30%的责任, 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因龚甲、龚乙、龚丙系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3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
南部县法院一审判决由龚大及其妻子向谢某赔偿67751.04元, 龚二及其妻子向谢某赔偿29036.16元, 各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各被告均不服, 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未成年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3名小孩的年龄均在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中玩游戏导致在街道上正常行走的老人被意外撞倒受伤,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了3名小孩在这起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并判决由她们的法定监护人即父母承担她们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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