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济纠纷车辆被开走 可以要求返还吗
因经济纠纷,李先生的车被人强行开走了。认为对方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还车并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最终,他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何炯张黎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1974年出生的李先生,家住四川省南部县。2013年5月22日,因需要租赁设备,他向绵阳市游仙区居民王军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王军现金8万元,于2013年12月30日归还3万元,2014年接着归还直到付清。”2020年3月底,因该笔款项未还清,王军将李先生所有的一辆轿车开走。此后,李先生多次要求返还车辆,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他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王军还车,并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原、被告认可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原告称租赁合同已经结算并结清所有款项,欠条是在被告的强迫下出具;被告称双方租赁合同并未结清,只要同意还钱,车子可以归还。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小轿车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李先生对小轿车具有所有权,王军在未提供对该车辆具有合法占有权利的情况下,将车辆开走,应属无权占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李先生请求被告返还其占有的小轿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关于王军提出的“原告应支付其所欠款项”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欠款基于租赁合同的履行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亦不能赋予被告在本案中的合法抗辩权。原告是否全面履行了其租赁合同义务,被告可另行主张。对被告提出的前述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同时,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请求,庭审中,李先生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主张其损失,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主张。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王军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李先生所有的小型轿车,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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