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狗逮野兔四人被判刑
日前,沂南县人民法院对该院首起非法猎捕、出售野生动物案作出一审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四个月到一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庭查明,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刘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夜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疝气灯照、猎狗追逐等方法多次狩猎野兔,出售给尹某某,尹某某转手加价卖出后赚取利润。其中,申某甲非法狩猎野兔92只,分14次卖给尹某某,共计获利9275 元;申某乙非法狩猎野兔42 只、野鸡2只,将其中14 只野兔分六次卖给尹某某,共计获利1437元;刘某某非法狩猎野兔80余只,卖给尹某某后获利 8000元。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草兔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
法院认定,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尹某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以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申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判处申某乙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判处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据办案法官介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 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为消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提供了法治保障。
本报记者季善文
通讯员李久彪许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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