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沭综执催字[2020]1020号
王永生:
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4年5月在临沭街道于店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过程中,造成耕地(基本农田)破坏。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9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20号,并于2020年9月1日向你送达。
你至今尚未履行:
1、责令30日内改正或者治理;
2处破坏耕地(基本农田0.34亩)开垦费1倍的罚款,计款:17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岩
电话:0539-6219110
地址:正大街与光明路交会处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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