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书
卫树才先生:
2015年10月20日原莱芜市钢城区顺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您出资设立的原莱芜市腾达便民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转让了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莱中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莱中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所有债权。现鉴于原莱芜市腾达便民服务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至今未按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违约行为和原莱芜市腾达便民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月28日注销、原莱芜市钢城区顺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济南市钢城区顺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事实,特通知您解除2015年10月20日原莱芜市钢城区顺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原莱芜市腾达便民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请收到通知后将原莱芜市钢城区顺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交付给原莱芜市腾达便民服务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据、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莱中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原件、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莱中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原件等债权证明文件返还济南市钢城区顺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济南市钢城区顺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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