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21只国家保护动物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5年3月起,胡某在来宾市象州县城租房收购和贩卖野生动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胡某租住地扣押疑似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22只。后经广西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中21只确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1只无法确认。确认的21只动物中有隼科鸟类1只,鸮形目鸟类12只,鸦娟属鸟类3只,鹰科鸟类5只。
象州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1只,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法院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没收查获的22只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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