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高速路逆行40公里男子被判刑1年10个月 法院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今报来宾讯(记者王剑)5月19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发生在今年1月底的高速公路逆向行车案件,并当庭作出了宣判,被告人李某滨被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1月31日晚10时许,兴宾区男子李某滨驾车在S52武平高速行驶时,因错过良江互通往迁江的匝道口,便从下一匝道逆向行驶返回。其他车主发现路上有逆行车辆后报了警。交警部门立即调看高速公路交通监控视频,发现涉事车一直在快车道上逆向行驶,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擦肩而过,十分危险。
民警查清该车辆的信息后,当即拨打车主电话试图与其取得联系,但却一直无法接通。民警于是继续通过路面的交通监控视频对该车进行追踪,发现该车一直逆行了近40公里后,才从迁江收费站驶出。
2月1日上午,民警传唤李某滨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李某滨到案后,对其头晚在高速路上驾车逆行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向民警表示,他一路逆行时,自己也被吓破了胆,想中止违法犯罪行为,沿途又没有出口,只好硬着头皮继续驾车往前行驶。就这样,他稀里糊涂地在高速路上逆行了几十公里。所幸一路上,迎面行驶的车辆都及时避让,没有造成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滨驾驶小型轿车行驶于S52线武宣至平果高速公路良江至迁江路段时,在快速车道上逆向行驶40公里。这期间,对向来车共计121辆。当晚,交警接警后前往处置,但未发现涉案车辆。2月1日,公安人员调取交通监控视频进行分析后,确定李某滨具有作案嫌疑,并通过电话与其取得联系,李某滨承认系其驾车逆行。同日,李某滨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滨在高速公路上驾车逆向行驶,严重危害公共交通秩序和人员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某滨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院结合被告人李某滨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对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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