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挪用公款1.69亿元一出纳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南国早报 2021-04-30 13:51 大字

杨旭雁在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斯通讯员谢雨峰)南宁市兴宁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原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开发办公室)、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出纳杨旭雁,10年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公款高达1.69亿元,用于购买名车、包养情人等。4月29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杨旭雁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1万元。

案情:

多次侵吞、窃取、挪用单位公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20年4月,杨旭雁在担任单位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单位管理、会计监督等方面漏洞,通过私刻银行业务清讫章填写现金交款单、变造现金交款单、偷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鉴、修改同事报账现金支票金额等方式,先后多次侵吞、窃取单位公款用于经商办企业、购买名牌轿车和日常奢侈消费等。

经鉴定,截至2020年4月20日案发,杨旭雁侵吞、窃取公款共计1.43亿多元。

2014年9月30日,杨旭雁在自己保管的空白电汇凭证上私自填写转账内容,并偷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其保管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将单位公款2600万元,以“保证金”的名义,转入其注册的广西合山市广旭易高酒店有限公司账户,计划用于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因挪用数额巨大,他担心政府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回笼,又于同年10月9日分两笔将该2600万元转回单位账户。

为掩盖其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杨旭雁制作虚假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利息单,并伪造、变造公司、某银行支行公章等,来制作虚假的银行《询证函》等财务凭证,应付单位检查、审计和财务监督。

2020年4月20日,杨旭雁主动向南宁市兴宁区监察委员会投案。

一审: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杨旭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物合计1.43亿多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26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杨旭雁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杨旭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杨旭雁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杨旭雁归案后退出部分赃款赃物,并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以杨旭雁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旭雁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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