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首例妇联申请撤销父母监护权案宣判

菏泽日报 2021-05-26 09:04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于 莉 蒋 伟 记者 胡德光)父亲亡故,母亲不管,10岁男孩小雨(化名)终于有了合格的监护人。近日,东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东明县妇联提起的一起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监护权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据悉,该案是菏泽市首例由检察机关建议并支持起诉、妇联申请的撤销监护权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小雨的父亲于2013年触电死亡后,其母亲带着妹妹远嫁他人。在长达7年多的时间里,小雨的母亲因家庭经济困难、子女较多,没有能力抚养小雨,一直怠于对小雨履行抚养义务,一度使小雨的生活陷入危困。无奈之下,小雨跟随其祖父母生活,小雨的祖父母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和抚养能力,均表示愿意抚养小雨。

法院审理认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本案小雨在父亲亡故后,其母作为监护人一直未对小雨尽到抚养监护职责,致使小雨生活陷入危困状态,应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东明县妇女联合会申请撤销小雨母亲的监护人资格,依法予以支持,并指定小雨的祖父母作为小雨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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