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限期补缴通知书
成武社稽限字〔2021〕第3号
成都市驼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未为职工宁虞东按时申报且未缴纳2011年11月至2017年3月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103295.2元(本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补缴社会保险费103295.2元(本金)以及利息37045.21元和滞纳金125684.86元(其中,利息和滞纳金均为暂计金额,具体金额计算至实际缴清之日止。利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滞纳金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逾期未缴纳、又无正当理由的,我们将依法处理。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武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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