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雁山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涉案金额达5000多万元 18人因生产销售假烟获刑
今报桂林讯(记者唐晓燕)12月22日,桂林市雁山区法院公开宣判叶某平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该案涉案金额达5197.89万元。最终,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叶某平、龚某权与“二哥”、张某富(均在逃)商议,在桂林市平乐县源头镇水岩村建造加工烟丝、烟叶的工厂(以下简称水岩工厂),由叶某平负责寻找开办工厂的场地,“二哥”、张某富负责开办工厂的资金和产品的销售,龚某权负责工厂的管理。
2018年3月,水岩工厂建成生产。同年8月,在平乐县源头镇卜岭村,叶某平与“二哥”、张某富合作建成制造成品烟的工厂,无证加工、生产烟草专卖品。当年11月20日,被告人廖某在运输香烟过程中被广州警方当场抓获,民警现场缴获259.5万支香烟。
2018年11月25日,桂林市公安机关依法在桂林市平乐县源头镇等地扣押散支烟、烟丝、滤嘴棒、卷烟纸等涉案物品,合计案值4951.03万元。
2018年11月29日,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显示,涉案烟支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2018年11月23日,经广州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涉案香烟总价值人民币246.8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平等人为牟利生产伪劣烟草专卖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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