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委托协议只为虚开发票 双方心虚法庭上均作虚假陈述 法院重审还原一起“不当得利”案
近日,平乐县人民法院重审了一起“不当得利”案件。原告柳州市某市场开发公司诉请平乐法院判令被告平乐县某广告服务部返回不当得利人民币2875550元及资金占用费40737元。然而,这起看似普通平常的案件却因当事人双方作虚假陈述而变得错综复杂。
以未完成代理事宜为由原告提起诉讼请求
2013年,柳州市某市场开发公司因参与来宾市某项目的竞买招标,与平乐某广告服务部“签订”了一份《交易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柳州市某市场开发公司委托平乐某广告服务部作为其代理机构,参与来宾市某项目的招投标事宜,在平乐某广告服务部出具了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确认书之后,原告将代理费2875550元支付给被告,并由被告向原告开具合法的完税票据。
但到了2018年,原告却将被告告上法院,要求其返回不当得利人民币2875550元及资金占用费40737元,理由是被告没有完成原告委托的代理事宜。而被告辩称其作为原告的代理机构之一,为原告提供招投标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获得了原告给付的代理费2875550元,不存在不当得利。
后来该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桂林市中院裁定该案发回重审。
法官发现疑问案件事实得到还原
在该案发回重审之后,平乐法院重新组成了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发现了诸多疑点。
在本案外,原告和第三方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因代理事宜产生了纠纷并闹到法院。这其中最大的疑点就是原告和平乐县某广告服务部之间的代理事宜与原告和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代理事宜是相同的。主办法官对此产生了极大的疑问,为什么同一个事宜原告要授权给两家公司来做?
为了还原事实真相,该案主办法官将柳州某市场开发公司和平乐县某广告服务部之间的银行转账流水认真仔细地查阅了一遍,发现原告、被告和案外人阳某某之间存在着11次银行转账记录。
从2017年5月16日第一次转账记录到2017年6月13日第十一次转账记录中,主办法官查清,这十一次转账记录均为当事人利用第一笔款形成的走账流水,总金额正好是2875550元。同时,主办法官还发现按照合同的约定,原被告之间委托代理关系是发生于2013年,而他们的转账信息却发生在2017年。
在办案人员的询问下,原告终于道出了实情,实际上他们并没有委托被告参与任何招投标事宜,真正代理原告参加来宾市某项竞购的是第三方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甚至在竞购发生时,被告平乐县某广告服务部还未成立。
原告是通过案外人阳某某找到被告,目的让被告为其开具发票,原告和被告双方还企图通过签订《交易委托代理合同》来掩盖虚开发票的非法目的。
后来因为第三方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不认可被告开具的发票,所以才发生了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一事。
双方均作虚假陈述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本院主办法官认为,在本案一审中,原告故意隐瞒整个转账事实,虚假陈述实际支付款项2875550元,企图获得更多的诉讼利益。
被告明知没有提供任何代理服务而在答辩中虚假陈述提供了服务,对没有收取的代理费2875550元故意予以认可,企图对抗原告的诉讼。
原、被告虚假陈述的行为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二审发回重审。该行为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最终重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柳州某市场开发公司和反诉原告平乐县某广告服务部的诉讼请求,对于该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没有上诉。
该案主办法官表示,本案中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合法形式掩盖虚开发票的非法目的,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是法律坚决禁止的,严重扰乱了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使营商环境更加恶化,情节严重构成虚假诉讼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周子琪通讯员李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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